瑞幸咖啡涉嫌财务造假,董责险保单是否仍有效?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从全球最快IPO的公司到涉嫌财务造假,瑞幸咖啡( “瑞幸”)再次成为“全球最快”。

从全球最快IPO的公司到涉嫌财务造假,瑞幸咖啡( “瑞幸”)再次成为“全球最快”。浑水(Muddy Water)的报告一经公布,瑞幸的股价走势陡转直下,从前期的一路高歌猛进到一夜缩水70%,确实让投资者们真切的体验了一把“过山车”。
一时间,瑞幸事件甚嚣尘上,不仅在投资圈引起热议,在保险行业、律师行业也引发了广泛讨论。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董责险”)上,生生地把一个在专业领域亦属小众的保险险种变成了街头巷尾的网红名词。关于“董责险到底保什么”、“董责险究竟会不会为瑞幸的造假事件买单”成了各方关注的热点。
受星瀚律师事务所邀请,笔者作为一个在金融风险领域从事十几年核保工作的从业人员,希望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来讨论一下“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的情况下,董责险保单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由于瑞幸的案件尚有诸多存疑,许多事实也没有披露或经司法机构认定,因此本文采用类比的方式,通过回顾19年前全球最大财务造假案的美国安然公司(“安然”)和美国通讯企业世通公司(“世通”)中的保险理赔处理来讨论瑞幸事件中董责险如何适用的问题。此外,由于美国市场上多数的证券集团诉讼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1],因此安然和世通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无法作为瑞幸事件的处理依据和准绳,本文出发点在于从一般的理论层面来讨论和普及董责险的客观知识。
一、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瑞幸咖啡成立于2017年11月,2019年5月17日于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首次公开募股上市(IPO)。据瑞幸2020年4月2日公告 “自2019年二季度起,公司的首席运营官兼董事刘剑,以及下属几名向其汇报的员工,参与进行了某些违规行为,包括伪造某些虚假交易” 的信息来看,虚构交易、虚增销售数字的行为在上市之前或许就已经存在。
在董责险的投保过程中,投保人除了必须签署并提交投保申请书以外,还需要一同提交最近的财务数据,作为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厘定费率及承保条件的依据。假设瑞幸提供给保险公司的数据也存在夸大、虚增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呢?
在安然和世通两起案件董责险的理赔处理过程中,由于作为承保依据的财务报表造假,有数家保险公司曾要求撤销保单或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经过双方律师多番往来交涉,由于撤销保单或主张保单无效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的问题,所有保险公司均放弃了该主张。最终,安然一案的和解协议中,15名独立董事同意赔偿1.68亿美元,董责险保单负责其中的1.55亿美元赔款;世通一案10名独立董事的和解赔偿金为5400万美元,由董责险承保公司赔偿3600万美元。
安然一案以后,保险市场也迅速地根据实务操作的实际情况对保单的条款做出了对应修改,增加了不可撤销条款(Non-Rescission Clause),约定即使投保人或任何被保险人在起保前有不实陈述或隐瞒了事实,保险合同不会因此全部或部分无效。当然,不可撤销条款做了一定的限制,如果公司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或董事会秘书有不实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则保险公司可以在证券类诉讼这一分项保障下主张拒赔。
回到瑞幸事件来说,截止目前的公开资料显示,伪造虚假交易的行为是“……公司的首席运营官兼董事刘剑,以及下属几名向其汇报的员工……”,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并不充分。
二、董责险保单是否会启动?
人们不禁接着要问: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假设伪造财务及运营数据的行为在上市之前就已开始,又假设董责险的保单是于上市之日起生效,那么董责险的保单是否还会启动?
这一问题涉及董责险保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索赔发生制。所谓索赔发生制是指保单责任的触发以被保险人首次收到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落入保单期间作为判断依据。假设保单于2019年5月17日起保为期一年,公开消息显示瑞幸首次收到赔偿请求是在2020年2月13日。因此,就索赔发生的时间来说是符合索赔发生制的时点要求的。
那么,具体的造假行为始于什么时间对保单是否启动难道一点影响都没有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引入董责险保单的另一个重要概念——追溯期。追溯期是指从保单起始日开始向过往追溯的时间期间。追溯期的设置用以限制“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对于发生在追溯期以内且在保单期间提出的首次索赔请求,将会得到对应董责险保单的保障。那么,追溯期到底如何设置呢?通常来说,追溯期越短,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也越小,但是保单保障的力度也相对更弱。这反映出保险公司核保人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的信心,也是核保人控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此,笔者也想提醒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在投保董责险的前期比较时,除了比较保费的高低以外,保单的条件是如何设置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指标。
本文为“董责险”系列第一篇,根据笔者多年的保险行业实践,借用瑞幸事件为例介绍了董责险保单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即索赔发生制和追溯期的概念。后续系列文中,笔者将根据瑞幸事件的发展情况,持续更新欺诈除外条款、中概股诉讼等知识点,旨在普及董责险的一般性知识,希望对感兴趣的朋友有所启发。
在此,笔者再次声明,本文仅作为技术性的探讨和研究,不代表作者对瑞幸事件有任何预判或者结论。
[1] 根据Cornerstone Research 2018年证券集团诉讼分析报告显示,1997到2017年间,约43%的案件最终撤案,50%左右的案件是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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