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日渐繁荣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对物质的刚性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对衣食住行的重点关注逐渐转移到娱乐领域。
在此时代背景下,以“抖音短视频”、“斗鱼”等为例的APP或直播平台等吸引了众多人的目光,平台中不乏主播借助翻唱歌曲成为万千粉丝追捧的网络红人。
那么,翻唱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呢?
事实上,网络上不经授权翻唱他人歌曲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存在并不意味着当然的合理合法。
早期,翻唱圈更多是小众音乐爱好者的“圈地自萌”
翻唱歌手出于自我娱乐或共同的爱好而表演、演唱一些歌曲,有些会建立自己的粉丝群,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或用于商业用途,这种早期的翻唱形式一般不会构成侵权,可以不去特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应注明原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以维护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彼时谨慎的翻唱歌手会在翻唱作品前注明“已取得作者授权”或“侵删(即若构成侵权即删除)”。
随着翻唱形式的多样化…
更多以直播为主业的平台与固定的网络主播以“责任底薪”或是“礼物分成”等方式建立了合作关系,主播通过直播随机演唱他人歌曲,粉丝通过平台为主播刷“礼物”,平台上的礼物则需要粉丝掏取“真金白银”来兑换,由此平台及主播可取得可观的收入。在这背后,鲜少有平台或主播向著作权人(通常包括词、曲作者及演唱者)取得授权许可或支付相关费用,未经授权翻唱歌曲而作商用已然构成对原作者和演唱者的侵权。除此之外,在翻唱圈内较为流行的自行“填词”创新,若未经原作者的许可则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侵害。
在网络主播的背后,隐藏着众多歌曲原创作者的无奈,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以及直播形式的灵活性使得著作权人维权耗时长,取证难度较大,早先在无奈之下更多选择怠于维护自身权利,常见仅以谴责声明形式予以应对,侵权歌曲删除即作罢。
近年来,音乐人自我维权意识进一步觉醒,对于该类侵权现象大多积极诉诸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法院对于区块链技术存证的认可更便利了互联网上侵权证据的保留。
高庭律师期待,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侵权成本的提高,以及互联网的日益发展成熟,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网红”的侵权路
作者:互联网法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日渐繁荣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对物质的刚性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对衣食住行的重点关注逐渐转移到娱乐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