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涉及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是否构成“毒品再犯”作辩护时,应注意其在犯前罪时是否为未成年人,并以相关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辩护切入点进行有效辩护。
【案情简介】
姚某2018年7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20年1月29日,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检察机关以姚某犯贩卖毒品罪,且是毒品再犯,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从重处罚。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姚某不构成毒品再犯。
刑法第356条确立了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应从重处罚。但近年来,随着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提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其中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免除了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同时对累犯制度作出重大修改,规定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一般累犯。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和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即使是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也应对被封存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故也不得将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用作从重处罚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姚某不构成毒品再犯,不应从重处罚。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姚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公诉机关指控姚某系毒品再犯,经查,姚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该指控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姚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当地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未成年时贩毒构罪 再犯毒品罪是否构成累犯
作者:丁学贵来源:宁人研究院

近年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