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按不同标准计算,导致人身损害案件中出现农村与城镇户口赔偿金额差距较大,产生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这是在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出台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生活的趋同,要求平等保护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各界要求改变“同命不同价”呼声越发强烈,立法和司法机关因此在逐步做出改变。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正因为如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发布《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闽法明传[2019]357号),决定在厦门、莆田、平潭三地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2021年10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福建省下级法院发布《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高法[2021]97号】(简称“通知”),在原有厦门、莆田、平潭三地试点的基础上,自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在福建省全省范围内开展关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试点,自此标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命同价”在福建省全面开端。

从通知的内容上看,在适用上应注意:
1.适用时间与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在福建省全省范围,自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见见、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除厦门、莆田、平潭(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先期试点)的地区外,不包括本次试点前已受理试点后撤诉又重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一审程序案件。
2.适用标准
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数据链接:2020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16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487元;2020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33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069元。
福建省全面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
作者:何海欧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按不同标准计算,导致人身损害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