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经当事人精心策划,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要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抗诉等多个程序才会被识别和处理。虚假诉讼识别是防治虚假诉讼的难点和关键所在,要及时、准确识别虚假诉讼,全面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和行为特征是基础。
一、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分析
从上文对涉虚假诉讼的刑事判决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多样,但是从案件类型来看却比较集中,主要发生于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夫妻离婚析产、建设工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的《2019年虚假诉讼罪大数据分析报告》对虚假诉讼具体案由统计也揭示了同样的规律: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分为54个类别,共473个具体案由,通过笔者对ALPHA案例数据库中关于虚假诉讼的案由分析,发现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以下13个具体案由:
二、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
根据今年3月10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及我国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虚假诉讼定义如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结合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从行为特征上可以分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和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
(一)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甚至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无中生有,行为人积极主动,有串通的合意,当事人之间既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无真实的纠纷,直接被害人不是作为串通方的原被告人,损害的利益是诉讼相对人以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由于当事人双方密切配合,隐蔽性强,识别难,是虚假诉讼最常见的情形。
典型案例: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诉称:欧宝公司借款给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时,特莱维公司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特莱维公司辩称:对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房屋滞销,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
1、曲某为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某是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曲某系夫妻关系。
2、8650万元借款欧宝公司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言行违背常理,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借款的用途等均存在不合常理之处。
3、诉讼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财产的受偿,虚构债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目的明显。
从该案可以看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
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减少风险,既要使虚假诉讼行为“合法、趋真”,又要使虚假诉讼结果“有效、可控”, 故虚假诉讼行为人选择的串通合作对象多为亲戚、朋友、合作伙伴等可信赖的熟人。如上述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为夫妻双方实际控制的公司。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致性与模糊化并存
由于是虚假诉讼,原、被告在关键事实上形成串谋,故在庭审时,原、被告对诉状中基本事实的表述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对案件的一些关键细节如:合同签订时的具体过程,借款资金来源等表述常出现不一致,甚至故意模糊表述。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中,借贷双方往往对资金来源、用途及交付方式避重就轻,有意模糊。如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合意形成、时间、用途上表述相互矛盾,不合理之处甚多。
3、庭审对抗的弱化性
由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不存在真实争议,且在庭前事先串通,已对诉讼结果和实体指向达成一致,故在庭审中也就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抗。庭审对抗的弱化性主要体现为:一是自认多;二是对证据双方多不持异议,也不提出鉴定申请;三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上述案件中,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起诉的8650万元借款事实,在庭审中完全予以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
4、诉讼程序简便性
虚假诉讼人出于及时、安全地取得特定诉讼结果的目的,降低法官在复杂诉讼程序中查伪甄别的概率,都会充分利用调解制度和证据自认规则,尽量简化程序。所以选择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多,调解方式结案多,不存在反诉或上诉情形。如上述案件中,原告在审理中申请财产保全,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判决后也未提出上诉。
5、诉讼的提起时间常具有伴随性,有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目的性
虚假诉讼多发生在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后,但涉诉标的尚未处置完毕前,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另案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另案债务的履行或执行。如上述案件中,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正是为了阻止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财产的受偿。
6、诉讼往往具有关联性,多为系列案件,具有诉讼主体或诉讼类型上的共同点或相似性
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串通提起多个类似的虚假诉讼,如高检院通报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5起虚假诉讼监督案均为串案和系列案件。
(二) 单方实施型虚假诉讼
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将被害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合法形式获取属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往往将客观已经发生的真实事实消极隐瞒,有中变无。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只涉及一方当事人的虚假行为,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对抗性使得一方的虚假行为会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反驳和举证而失败,在诉讼中较易识别。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的一些特殊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中,该类虚假诉讼行为往往容易得逞。
民间借贷纠纷如: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往往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占有被告人的财产。另外,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但是没有索回或销毁债权文书,行为人以此为依据,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此外,也有行为人直接虚构债务,伪造证据,骗取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企业在出现经营恶化的情况时,为不 承担票据义务,恶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进行公示催告,在法定期间无人申请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侵害合法持票人的权益。
其他案件如: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的真实情况,使法院缺席审理,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如朱某为与刘某离婚,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向法院隐瞒了刘某在老家工作的事实,称刘某已经失踪多年,骗取法院公告送达后取得了离婚判决。
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往往蓄谋已久,通过隐瞒案件事实,精心实施虚假行为。如伪造证据、虚构债务、隐瞒对方当事人已经清偿债务的事实,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假地址、假联系方式,甚至虚构当事人,故意使法院缺席判决。在庭审中,被害方当事人虽然提出抗辩,但是往往由于被动匆忙应诉,缺乏证据支持而败诉。
2、在涉“套路贷”的虚假诉讼案件中,行为人刻意制造完整虚假证据链条,虚增的债务数额往往设置成各种虚假名目,以现金或多次流转等隐蔽方式最终返回到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处,为实现虚假合同设置的非法利益,会通过各种方式恶意制造借款人的违约情形,并以此作为起诉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难以在证据上发现虚增数额,被害人也会因虚假诉讼行为人在证据形式上的优势而百口莫辩,有些被害人由于害怕行为人的追债,往往不出席庭审,更导致此类虚假诉讼难以识别。
3、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除了欺骗法院外,还欺诈另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欺骗法院,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与另一方当事人是虚假诉讼的共同合意人。
三、小结
识别虚假诉讼,首先要对虚假诉讼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和行为特征全面深入了解,在此基础之上,运用合理怀疑、亲历审查、综合判断、小心查证四步法才能准确、及时地识别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专题系列之二虚假诉讼识别基础:案件类型和行为特征
作者:马秉晨 丁海博 陶程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虚假诉讼经当事人精心策划,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要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抗诉等多个程序才会被识别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