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从“炫富女”到“阶下囚”,该当何罪?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11年 “红会炫富事件”让年仅19岁的郭美美成为网络红人,铺天盖地的新闻也将红十字会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各种谩骂也充斥网络,甚至,至今仍人气爆棚的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为郭美美母女俩专门做了一期节目

2011年 “红会炫富事件”让年仅19岁的郭美美成为网络红人,铺天盖地的新闻也将红十字会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各种谩骂也充斥网络,甚至,至今仍人气爆棚的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为郭美美母女俩专门做了一期节目。
原以为“郭美美”也就是茶余饭后的谈资,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看这些新闻可以说是“不务正业”,谁料想,2014年8月4日晚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专题曝光了郭美美,而这次她竟以涉嫌赌博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出现。
郭美美如何从“炫富女”转变为“阶下囚”并不是本文考察的重点,本文从刑法角度分析郭美美该当何罪。当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本文也仅通过现有披露的案情试做分析。
从新闻披露的信息来看,世界杯期间,北京警方打掉了一个组织赌球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在境外赌博网站开户,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下注,进行赌球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郭美美供认了在巴西世界杯期间通过网络下注的方式参与赌球的违法犯罪事实,并进一步供认了长期参与赌博活动,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局的犯罪事实,郭美美因涉嫌赌博罪被依法刑拘。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发现,2013年初,郭美美与康某某(郭美美情人)策划在北京开设赌场。为此,郭美美、康某某在其居住地周边寻找适合的场所,最终由郭美美助理吕某某出面,在朝阳区北京公馆西塔楼以月租1.9万元的价格租下一套一居室房屋作为赌博场所。随后,郭美美及康某某购置了赌桌、筹码、POS机,并聘请了专业发牌手。诸事俱备后,郭美美亲自打电话邀请各方“友人”前往参赌,她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抽水”。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确定之罪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为“开设赌场罪”,因此与“赌博罪”系两个各自独立的罪名,关键的区别在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量刑上比“赌博罪”要重。结合本案,警方初步核实,郭美美开设赌局每场赌资都达上百万元,其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因此郭美美极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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