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从天而降”,驱车百里“蹲”豪车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的执行法官收到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作为执行标的的车辆的行踪,两名执行干警核查后驱车200余公里前往杭州某地“蹲守”,数个小时后,一辆牌照号为沪DXX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的执行法官收到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作为执行标的的车辆的行踪,两名执行干警核查后驱车200余公里前往杭州某地“蹲守”,数个小时后,一辆牌照号为沪DXXXX的路虎揽胜牌豪华小型汽车(以下简称路虎车)出现在视野之中,待其停车熄火,执行法官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用警车借位将其卡住,以防车辆“逃逸”。今天的有法执说,带你一起走近执行法官“蹲”豪车的故事。
“签了合同,拿了车,不过户也没关系吗?”
2018年1月,胡某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支付租金等义务,其名下的一辆路虎车被上海闵行法院依法查封,并被限制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查封后不久,胡某因借款到期无法还款又把路虎车交给了债权人方某抵债。方某为了早日实现自己的债权决定对外低价出售路虎车。2020年上半年,李某(化名)得知有人在低价出售自己心仪已久的路虎车,在低价的诱惑下,李某明知车辆无法过户,仍与方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全部钱款65万余元转账给了方某,而方某也在收到货款后将路虎车交由李某使用。李某心想,“虽然不能过户,只要签了合同支付了价款,拿到了车辆,便完成了整个交易,车辆自然就是自己的了。”
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小登记里的大学问!
胡某的前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查封的路虎车却“不翼而飞”。由于车辆具有可移动性的特点,法院的查封也无法限制车辆的行驶,路虎车的“不翼而飞”让执行陷入了僵局。后因申请执行人及时发现法院查封的路虎车在杭州某地长期规律性出现,疑被案外人占有使用,便第一时间请求执行法官赴现场核实,于是出现了开头一幕执行法官驱车百里扣押豪车。
面对执行法官的扣押,案外人李某表示十分困惑,“我从方某手中‘真金白银’购买了路虎车,路虎车已经是我的个人财产,怎么还是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呢,我要申请执行异议”。执行法官在向李某以及方某询问的过程中,告知路虎车在双方交易前已经法院依法查封,现在法院有权将查封的车辆进行扣押,并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耐心地作了释法。
首先,查封状态下的车辆并不能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且根据目前车管所登记信息来看,车辆的产权人,系本案被执行人胡某。即法院扣押的是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的财产。李某虽然是车辆的占有人,但其并不是登记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前案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有义务协助法院办理扣押手续。
其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即便本案被执行人胡某转移了车辆权属,该行为也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依然可以根据查封的事实,继续扣押、处置车辆。
再次,如果李某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即对车辆为合法占有,可以在法院扣押车辆后,依据相关买卖合同、转账凭证等材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上海闵行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若车辆系善意的合法买卖,异议成立,法院会解除相关执行措施;若系恶意购买“黑车”,则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进入财产处置程序。但是在此之前,法院有权依法扣押车辆。


出于便于李某提出异议的考虑,执行现场,执行法官要求李某提供相关材料,由执行法官带回审查。但是李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凭证。
法官向案外人李某送达了扣押裁定并制作了扣押清单,完成车辆扣押手续。路虎车连夜由拖车人员拖回上海闵行法院扣押。至此,路虎车顺利扣押返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被执行人不得进行处分、转移,即便进行了处分和转移,该行为也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李某明知路虎车无法办理过户,在低价的诱惑下完成购买,但该交易行为,不能单独对抗前案的申请执行人。
据此,法官提醒:在涉及机动车买卖时,一定要先查询其产权登记信息,确保权利来源清晰、干净,并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仅凭侥幸心理、贪图便宜,认为只要能手握车钥匙、正常驾驶车辆,便能成为“车主”,真是“误会大了”。
此外,我们鼓励、引导申请执行人及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积极提供精准、可靠、确切的执行线索,同时也督促被执行人不要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执行、阻碍执行最终都将将在执行的“密网”下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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