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9月4日下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批发市场入口处驶出时,与入口处的一辆依维柯汽车交汇过程中,与站在依维柯汽车旁边的批发市场工作人员鲍某发生挤压、碰擦,李某随即倒车换道至右侧出口通道驶出,欲离开批发市场。当时批发市场的办公室主任张某正在批发市场门口值班,张某见状即要求李某停车处理鲍某受伤事宜,李某不予配合,张某遂将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钥匙取下握在手中以阻止李某离开,李某上前争抢,两人发生纠扭,致使张某右手食指中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后张某就其损害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不按照批发市场进出口通行指示要求行驶,并导致批发市场门岗管理人员鲍某受伤,且出现此情况后,李某未立即停车处理,未取得鲍某同意其离开的前提下,换道后欲从出口驶出。在张某阻止李某离开时,李某未能及时反省,反而争抢钥匙致使张某受伤,对此损害后果,李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作为市场管理人员,鲍某事件发生时制止侵害人李某逃离现场系维护秩序的正常履职行为,具有正当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伤者及时进行救治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义务,张某与李某纠扭在一起,实质是在他人受到侵害时勇于斗争的反击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侵害人鲍某的正当权益,具有正义性。张某与李某纠扭系“正对不正”,应当将张某为保护鲍某利益而与李某缠斗的行为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不能进行割裂式、断章取义式的分析判断,当时的紧急情形下,张某的行为未超过限度,无明显不当,具有合理性。张某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人合理限度防卫行为不构成侵权人减责事由
作者:蒋小云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21年9月4日下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批发市场入口处驶出时,与入口处的一辆依维柯汽车交汇过程中,与站在依维柯汽车旁边的批发市场工作人员鲍某发生挤压、碰擦,李某随即倒车换道至右侧出口通道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