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收集和组织证据,SEB干炸锅“搅拌器”专利维权获110万元判赔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2019)最高法知民终581号 民事判决,维持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侵犯了SEB公司(以下简称“SEB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2019)最高法知民终58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侵犯了SEB公司(以下简称“SEB”)的干炸锅“搅拌器”发明专利。本案取证共历经一次广交会投诉、两次广交会现场公证、两次公证购买及两次海关查扣,历时将近两年。案件所涉侵权行为隐蔽多端,侵权产品型号繁多,案情错综复杂。两审法院依据SEB提交的严密证据,认定涉案的七款不同型号产品均构成侵权,并责令华腾公司按照最高的法定赔偿额,赔偿专利权人100万元及10万元的维权合理支出。此外,SEB以干炸锅的其他有效专利起诉华腾公司及其出口商,另有生效判决判赔100万元,且还有一件一审民事案件尚未判决。SEB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维权行动,沉重打击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该系列案件成为SEB公司维权历史中的又一经典案件。
案件概述:
SEB是世界小家电行业电动厨具的市场领先者,也是中国ZL200780001511.3号名为“带有搅拌装置的烹饪器具及相关烹饪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1年11月9日授权公告并一直有效。依据涉案专利制造的“空气翻”干炸锅推向市场后迅速风靡世界,目前全球累计销量已破千万台。
2015年10月16日的第118届广交会上,SEB发现抚远某公司的展台上展出的由华腾公司制造的某型号空气翻炸锅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SEB迅速对该展位组织了现场公证并当场获得华腾公司的产品目录一份,目录显示华腾公司的侵权产品型号为VTDA15-1及VTDA15-2。随后,SEB针对该展位的侵权行为向广交会投诉接待站投诉。投诉接待站随即对该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认定涉嫌构成侵权后,责令该展位的侵权产品立即下架。
2015年12月15日,SEB前往华腾公司工厂并现场公证购买了型号为VTDA1500-2的侵权空气翻炸锅四台。
2015年12月19日,拱北海关根据SEB的申请查获了由华腾公司制造,中山某公司申报出口的630台型号为“RAF-143”的侵权空气翻炸锅。SEB在中山海关货物查验平台处对被查扣的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公证。一审法院后从海关处调取了“RAF-142”的侵权空气翻炸锅一件。
2016年3月15日,拱北海关根据SEB的申请查获了由华腾公司制造,中山某公司申报出口的1500台型号为“FA1-15B”的半成品侵权空气翻炸锅。该批空气翻炸锅为规避海关查扣,并未安装食品容器。一审法院后从海关处调取了“FA1-15B”的半成品侵权空气翻炸锅一件。
2017年4月16日的第118届广交会上,SEB再次于广东某公司的展台上发现展出的由华腾公司制造的某型号空气翻炸锅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SEB迅速对该展位组织了现场公证并当场获得华腾公司的产品目录一份,目录显示华腾公司的侵权产品型号为VTDA1500-01及VTDA1500-02。
2017年6月2日,SEB前往华腾公司工厂并现场公证购买了侵权空气翻炸锅两台。这两台空气翻炸锅的外包装显示型号为VTDA1500-2,购买发票及收据上显示产品型号为VTDA1500-1。法院最终依据外包装认定该侵权产品型号实为VTDA1500-2。
2017年6月6日,SEB对华腾公司的阿里巴巴网站店铺进行了公证,店铺中展示了型号为VTDA1500-01,VTDA1500-02型号的侵权产品。
根据以上证据及事实,2017年4月21日SEB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指控华腾公司的八款产品均侵犯涉案专利权,型号分别为VTDA15-1、VTDA15-2、VTDA1500-01、VTDA1500-02、VTDA1500-1、VTDA1500-2、RAF-143、FA1-15B。其中VTDA1500-2及RAF-143产品提交了实物,FA1-15B产品提交了半成品。2019年7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除VTDA1500-1外的七个型号产品均构成侵权,并责令华腾公司赔偿原告110万元。华腾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短评:
专利侵权案件取证难是业界的共识。本案作为一起涉及多个不同型号侵权产品的复杂专利侵权案件,就案件事实方面对于权利人有着极高的举证责任。我方作为本案原告SEB的代理律师事务所,通过组织展会现场公证、展会投诉、海关查扣、公证购买等多种手段编织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网,从而成功地将华腾公司的多款侵权产品一网打尽。而本案严密的证据也使法院在面对疑难案件事实判断时,有充足的底气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认定。本案判决中体现了如下亮点:
一、缺少关键部件的半成品产品根据常理可以推定侵权
本案中,华腾公司在出口型号为FA1-15B型号的侵权产品时为逃避海关查扣,将侵权产品的容器取出后对半成品空气翻炸锅进行了单独的出口申报。针对该批侵权产品,法院认为虽然实物为缺少容器的半成品空气翻炸锅,但产品外包装图片上显示有“容器”部分;且容器作为空气翻炸锅产品不可缺少的部分,依照常理推知华腾公司不可能单独生产半成品翻炸锅而不准备对应的实物容器,故而法院认定FA1-15B型号产品作为半成品亦落入SEB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并构成侵权。
二、无实物型号产品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可以推定侵权
对于VTDA15-1、VTDA15-2、VTDA1500-01及VTDA1500-02这四个型号的产品,SEB并未获得实物,而是提交了在广交会上发现侵权产品的展会公证书。法院认为,展会上展出的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但展出产品的型号未能确定;而公证书封存的宣传册中的产品虽显示了产品型号,但无法确认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由于SEB提交了大量相关证据已经尽到了证明义务,而华腾公司虽否认展出产品与宣传册型号对应,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说明,法院基于证据优势规则及高度盖然性角度,推定展会上展示的翻炸锅产品和宣传册上的型号吻合,上述四款不同型号的空气翻炸锅均落入的涉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中。
三、通过大量证据获得法院对最高额法定赔偿的支持
本案中,SEB公司提交了华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新闻报道、包含华腾公司工厂内部照片的公证书、小家电行业的平均利润率、SEB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多份索赔证据。法院综合考虑了专利价值、专利产品价格、小家电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侵权者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恶意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酌定了100万元的最高额法定赔偿以及10万元的合理支出,合计110万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