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末开始,一个青年魏则西死亡事件开始持续发酵,最终导致百度“度过了公司成立以来最艰难的一个五一“。整个事件,经过各大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各位读者相信已不再陌生,笔者在此不多赘述了。我们在此试着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救命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
其实这不是一个新闻了,早在2015年慢性白血病患者陆勇为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仿制瑞士的药品“格列卫”,被湖南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就已经引起过关注。
而《青年魏则西之死》中提到“他要吃一种药,在香港买是四万四千元一个月或者40天,他吃不起,但在印度买的话只要五千块,可是不允许入关。‘难道我等死?’魏则西如此写道。”实际上这背后折射出中印两国对专利制度设计的不同价值取向。
印度的《专利法》对食品、药品只授予工艺专利,不授予产品专利,这意味着印度放弃了对药品化合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宽松使得本国企业能够获得大量仿制药生产许可,从而为印度仿制药提供了快速扩张的空间。
2005年,印度与WTO达成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修改了《专利法》,但是新法案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而不支持原有药物混合或衍生药物的专利。
2013年4月1日,印度最高法院甚至驳回瑞士制药巨头诺华公司对改进后的抗癌新药格列卫专利保护的要求,认定印度仿制的特效药可以继续出售。这场持续7年之久的诉讼,而印度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本国仿制药产业提供了保护伞。这正是印度仿制药廉价而高效的原因。
而在我国《专利法》对药品专利的保护则大不相同,唯一的例外通过专利法强制许可,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但从笔者搜集的资料来看,上述强制许可规定尚未被动用过。
而从印度代购药品,可能因为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
这或许就是法律制度设计的悖论,保护患者的利益,就要牺牲药品企业的利益,而没有资金的推动,无法研发新药,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而保护药品企业的利益,从目前来看,也无法保障吃不起药的患者。
其实,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专利法》对药品的强制许可限制过于严格,并不适应我国的国情,青年魏则西之死,或许并不需要界定百度推广是否是广告的问题,而在于重新定义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特别是药品强制许可的界限。
青年魏则西之死背后的专利强制许可
作者:王鹏来源:智仁律师

从4月末开始,一个青年魏则西死亡事件开始持续发酵,最终导致百度“度过了公司成立以来最艰难的一个五一“。整个事件,经过各大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各位读者相信已不再陌生,笔者在此不多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