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不严重,但其实可能判刑很重的真实案件

来源:光沐律师

文章摘要
有没有以为不严重,但其实触犯法律,还有可能判刑很重的案例? 有!比如——捕捉麻雀。 有一个最近发生的真实案件。

有没有以为不严重,但其实触犯法律,还有可能判刑很重的案例?
有!比如——捕捉麻雀。
有一个最近发生的真实案件。
今年10月12日,西昌市礼州镇田坝村有四名男子,看到108国道的道路边树上有很多麻雀,闲来无事又想一饱口福,于是便相约天黑后一起打鸟,盘算着“回家就弄来吃了”。
天黑后他们来到约定的地方,拿弹弓和网购的圆形弹丸,很快便打死了24只麻雀,1只点水雀。
晚上十点左右,西昌市公安局礼州派出所民辅警开展夜间巡逻时,发现了这四名携带弹弓并在树下张望的男子,树旁堆放着被他们打死的麻雀。巡逻民警立即下车查看,并将四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10月13日,因为非法狩猎,这四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光光一查相关案例,发现因捕捉麻雀而被捕的案件还不少。
2019年9月,山东梁山县一老人逮了9只斑鸠、159只麻雀,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雅安市汉源县四名男子用弹弓打下36只麻雀和2只疑似白鹭,被刑事拘留……等等。
日常生活中,麻雀大多活动在有人类居住的地方,性极活泼,还喜欢营巢于人类的房屋处。
因为太常见,大多数人便给忽略了,其实,麻雀也是保护动物。
2001年,麻雀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保护动物。
这些“三有”保护动物,还包括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龟瓢虫、中华蜜蜂等共计1700多种。
入刑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就违法,捕捉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
而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除了麻雀,捕猎其他鸟类也可能触犯法律噢。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某暑假期间,和朋友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捕获了一窝小鸟共12只。
之后闫某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二人后被刑事拘留。
原来他们捕获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5月,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因他还曾非法收购国家二保动物凤头鹰转手出售牟利,这是数罪并罚后的结果,但也能看出这个惩罚力度。
除了上述案件中的的燕隼,常见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有猕猴、狼、猫头鹰、秃鹫、大天鹅、灰鹤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华北豹、金雕、白肩雕等等。
除此之外,具有科技价值、经济利用价值、区域价值的“三有动物”也是禁止捕杀的,比如前文提到的麻雀。
但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类似案子发生,归根结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问题。
害人伤人犯法要判刑人尽皆知,然而动植物的保护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还是盲区。
很多人觉得,捉个鸟捕个小动物,没什么问题,又不是大面积猎杀。
微博、快手上还常常有人秀所谓的“山珍野味”,那些血淋淋的江豚、野鸟、鹿、豹,一麻袋一麻袋地摆着,每次看到都非常心痛。但下面居然还有人叫好、羡慕!
这种“不严重”“看似小罪”的行为应该受到更多人的自发抵制和举报,让动植物得到应有的保护。
毕竟——地球是我们共享的,而不是人类自己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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