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昭和35年(1960年)2月11日第一小法庭判决
一、事实的概要
诉争物件水车发电机以及附属机械器具为冈山县下的一部分部落居民共有,A1,A2,A3,B共同管理,仓库的钥匙由B保管,作为管理代表者A1,A2,A3与B之间签订了诉争物件的买卖合同,规定了如果B在期限内没有付款的话,合同无效。B在期限内没有完成付款。在这期间,X相信B为诉争物件的所有人,与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付款,通过占有改定实现了动产占有的转移。之后,A1,A2,A3协议A1为单独代表者,B也同意此协议,并把钥匙交给了A1,A1通过中介把诉争物件卖给了Y,并收取了货款,之后,X想把诉争物件搬出仓库,遭到了A1,A2,A3的阻拦,Y取走了诉争物件。于是,X以A1,A2,A3,Y为被告,请求确认诉争物件的所有权以及交付诉争物件。1审,2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首先否定了B的所有权取得,B和X之间的交付是通过占有改定来实现的,善意取得里的交付不包含占有改定。X上诉。
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人X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认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财产时,为了能让受让人因为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需要从一般的外观上改变占有状态的交付,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法,从一般的外观状态上不能改变原有的占有状态,善意取得中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二、日本法分析
日本最高法院确立了善意取得中的动产交付不包含占有改定的理论,其主要理由是占有改定交付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占有状态,受让人并没有取得动产的现实的交付,原所有人的信赖并没有被破坏,所以受让人不能因此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和占有改定通常会在二重买卖案件中成为论点。比如说A将动产卖给了B,通过占有改定交付了动产,动产目前还是在A处,A又将动产卖给了C,也是通过占有改定进行交付。
关于这个问题日本出现了三个学说:(1)善意取得否定说(通说)认为第二买主C不能因为占有改定的交付而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为第一买主B取得,因为此时B因为占有改定的交付而取得了对抗要件,有权对第三人主张所有权,第二买主C只是通过占有改定取得交付,第一买主B的信赖没有被完全背叛,只有第二买主C得到现实交付时,才能成立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肯定说认为通过占有改定交付的第二买主C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制度里的交付并没有要求现实的交付,为了重视交易的安全。(3)折中说(有力说)认为第一买主B和第二买主C要同等对待,谁最后现实得到交付,就会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在日本,判例、学说一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里的交付不包含占有改定。
三、我国法的分析
动产物权的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我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由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通过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占有改定时不通过现实交付动产就能实现的一种动产物权的交付,即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从一般的外观上不会改变原有的占有状态,从这一方面来说,善意取得制度里的交付是否包含占有改定处在争论中。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初期,因为《物权法》未作出规定,但通说认为除现实交付外,原则上也应包括这几种观念交付在内。在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里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物权法解释(一)》里没有规定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所以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学术上的争论,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交易的安全,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来保护交易第三方,原所有人把自己的动产委托给别人,本来就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果被委托方把动产现实交付给第三人,被委托方背叛了原所有人的信赖,原所有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是占有改定交付在外观上没有任何的变化,原所有人的信赖也没有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承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打破了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需要加以衡量。
《参考文献》
1.中田祐康・潮見佳男・道垣内弘人編「民法判例百選①総則・物権」有斐閣 134頁
2.川井健「民法概論②」物権第二版 有斐閣 93頁
3.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 法律出版社 313页
试论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作者:闫云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日本最高法院昭和35年(1960年)2月11日第一小法庭判决 一、事实的概要 诉争物件水车发电机以及附属机械器具为冈山县下的一部分部落居民共有,A1,A2,A3,B共同管理,仓库的钥匙由B保管,作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