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在公司上市、新三板挂牌及证券发行等很多领域被作为重点披露信息,而披露关联交易的前提便是准确识别并认定关联方。关联方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且存在不同的定义,同时涉及公司、人员众多,如何认定关联方存在一定的难度,笔者对涉及关联方规定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分析,以便帮助读者在实务中准确认定关联方。
一、涉及关联方规定的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1 | |
2 | 《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
3 | |
4 | |
5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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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8 | |
9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
10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
通过梳理上述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可分为两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基本一致,作为一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均规定关联方的认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作为一类。
根据上述分类,笔者以《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代表,对其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二、关于《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36号》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同时,《企业会计准则36号》列举了关联方的形式,用表表示如下:
序号 | 关联方 |
1 | 该企业的母公司。 |
2 | 该企业的子公司。 |
3 |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4 |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5 |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6 |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7 |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8 |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
9 |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
10 |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用图表示如下:

图注:
1. 上图中法人主体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
2.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3.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方。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关联方分为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具体情形如下:
序号 | 关联自然人 | 关联法人 |
1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
2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3 |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4 |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5 |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 |
6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
用图表示如下:

图注:
1. 上图中法人主体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一致行动人包括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
2.《上市规则》规定,受同一国资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除外。
3. 过去12个月内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方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
4.《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方。
三、关于《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规定的比较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规定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企业会计准则36号》 | |
1 |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2 |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3 |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4 | 母公司 |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
5 | 该企业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6 |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由上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7 | 该企业的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 | |
8 |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 |
9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依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母公司、母公司控制的公司、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被认定为关联方,而且两者均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方。
两者对关联方的认定存在相同部分,亦存在部分不同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36号》将公司的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列为关联方,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将这些企业列为关联方;
(二)《企业会计准则36号》将母公司董事和高管的关系密切人列为关联方,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将这些关系密切人列为关联方;
(三)《企业会计准则36号》未将通过间接方式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列为关联方,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表述为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笼统的表述对公司施加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者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列为关联方,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界定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通过将主要法律法规对关联方认定进行梳理、分类,并进一步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公司法》对于关联方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对实务应用具备指导意义,但具体应用的难度较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基本一致,上市公司在除发行证券以外的信息披露中,应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应参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36号》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