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嘉君,我们又见面啦~本周我来到了国土局值班,工作和上周一样,依然是负责信息公开。
一、什么样的信息是过程性信息
最近小嘉君收到了很多要求获取审批材料、报批预案的申请,这些文件大都是报批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的话这似乎是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公开的话又好像不大合适。
困惑的小嘉君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查找和学习,发现了最高法的一个公报案例能够帮助小嘉君。
二、事情是这样的
刘某向县国土局申请获取房屋所在区域地块的拟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供地方案。
县国土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予公开,理由是他们认为刘某申请的“一书四方案”是县国土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过程中的材料,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刘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认为该“一书四方案”与自己房屋正在进行的开发建设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县国土局应当予以公开。
三、那法院怎么看呢
这么典型的案件,一定是以大反转为结局啦!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申请的信息确系县国土局在报批过程中的材料,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可是二审法院却持不同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某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有关“一书四方案”已经过批准并予以实施,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及内部材料,被上诉人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一书四方案”应当公开。
此案关键在于对“过程性信息”的判定。
最高法给出了权威解读: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此类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的例外,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
四、拓展学习
看完这个案例,小嘉君对“过程性信息”的理解豁然开朗。但是仔细一想,又陷入了迷茫之中:是不是所有过程性材料,在过程结束后都应当公开呢?
小嘉君又找了一个小案例,与您分享:
申请人谭某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建设项目拟用地预审意见”,县国土局认为该预审意见属于过程性信息,未向申请人公开,但是向申请人公开了该预审意见通过审批的结果信息。申请人认为公开的信息与自己想要的信息不符,诉至法院。有意思的是,原告还在答辩的过程中还引用了开头讲到的案例。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注:(2016)鄂05行终141号
五、小嘉君为您总结
看完这两个案例,大家对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是不是有些概念了?
最后,小嘉君给大家送上总结一份:
1. 过程性的研究材料,不完整信息,即使过程结束,仍应属过程性信息。这类信息往往因为后续会面临修改,与行政机关最终发布的信息有差异,因不具备使用价值而不应公开。
2. 仅仅是处于过程中信息,随着“过程已成既往”,应当予以公开。这类的信息,往往是因为时间和流程的原因处于过程中,待过程结束后,仍应公开。
过程性信息的认定与公开
作者:余前亮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我们又见面啦~本周我来到了国土局值班,工作和上周一样,依然是负责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