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分析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收集的2018年陕西省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审判决书共计166份,二审、再审、执行以及没有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在本次分析的数据范围之内。
一、西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高发数量占全省总数量的一多半
2018年陕西省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书数量总计166份,其中有109份出自于西安市,西安市的涉案数量比其他城市相加的案件量之和还要多,从某种程度上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数量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是正相关关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的审理期限比较长
通过上图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法院一审审理阶段耗时较长,接近一半的案件审限在半年以上,更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了一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的受害人数较多,案情较复杂,需要进行司法审计及追赃挽损、资产处置密切相关。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判处非羁押刑的比例较低
在166份判决书中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的案件162件,这其中包含缓刑案件36件,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仅4件,由此可见在陕西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非羁押率仅有24%左右,非羁押率较低。另外,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在上述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中全部被适用。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犯罪追诉起点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对象30人以上/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加重情节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对象100人以上/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特殊认定
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追诉起点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对象150人以上/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加重情节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对象500人以上/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要点
无罪辩护
对于没有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尤指刚刚大学毕业就不慎进入贼窝的毕业生)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应坚持无罪辩护;
应该准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界限,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的出现,对于罪与非罪一时难以划清的情况,应坚持无罪辩护。
事实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的统计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即使相关鉴定机构会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审计报告计算的数额可能同样存在偏差,犯罪数额的统计还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细致的进行审查。
量刑辩护
是否及时退还非法吸收的资金和违法所得对于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
六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亟待提高
通过上述数据的检索分析,近年来陕西省,尤其是西安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涨的趋势,其中民营企业单位犯罪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原因分析
01、合法融资渠道狭窄是重要原因,民营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困难,资金缺口较大,在政府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市场就比较活跃,这就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市场基础;
02、民营企业家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也是导致刑事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
相信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相关细则会不断完善和落实,民营企业今后的融资渠道也会更加多元化。但更重要的是,民营企业家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已经刻不容缓!
2018年陕西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分析报告
作者:武鹏 刘通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本次分析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收集的2018年陕西省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审判决书共计166份,二审、再审、执行以及没有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在本次分析的数据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