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如今我们居住的城市,居民的住处主要都是小区住宅楼、城中村自建房、公寓等地方。在这些地方肯定少不了一些因排水排污而引起的邻里纠纷,有纠纷的地方就有法律。为此,《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对邻里间的相邻关系应尽的义务和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下面,为大家进行解读其中法条,供大家学习参考。
01相邻关系是什么?
相邻关系,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0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兼顾各方利益,团结互助。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任何一方都不得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合理。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错综复杂,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要坚持公平合理原则,要从坚持权利义务平等;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避免或排除妨害,合理赔偿损失四方面出发解决纠纷。
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考虑历史习惯进行处理。
03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在相邻排水方面,不动产权利人与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同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承担相应的承水义务。如果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水流堵塞,违反承水义务,高地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一方出入自家土地或者房屋必须经过他方土地或者房屋的通道,相邻一方享有通行权,他方土地或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因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权利人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不动产周围相邻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害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不动产权利人修建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害的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妨害人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权利人对居住环境应当尽到保护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排污,不得破坏相邻权利人的居住环境。
近期,福建省莆田市发生一起因建造房屋产生矛盾纠纷,进而发生杀害邻里一家人的刑事案件,造成2死3伤。虽然该案件主要涉及土地产权及界限方面,而非上述的相邻关系,但是绝大数邻里纠纷的起因不外乎这两项。所以,无论是个人、村委会(居委会),还是政府部门、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因相邻关系、土地房屋等原因发生了邻里纠纷,邻里个人间要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村委会(居委会)、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等站在中间立场的第三方,要防止邻里矛盾纠纷的激化,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的转化,防止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按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相邻关系法条解读
作者:邓志楚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如今我们居住的城市,居民的住处主要都是小区住宅楼、城中村自建房、公寓等地方。在这些地方肯定少不了一些因排水排污而引起的邻里纠纷,有纠纷的地方就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