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初步分析
所谓“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即以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为基础,对该视听作品进行选择、剪辑、整合,并搭配解说的文案、配音、配乐等元素,以传达解说者对于被解说视听作品的理解、解说、评论的二次创作视频。
合理使用:即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合理的使用,但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影视解说类”可能能够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
根据该条款可以明确,“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成立介绍性合理使用大致需要如下条件:
1、使用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2、使用的方式为“适当的引用”;
3、并不影响原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4、并未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5、该新形成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新的作品。
因注重剧情介绍、解说的“影视解说类”视频需要大量结合被解释视听作品的剧情、画面、台词等内容进行说明,对于原视听作品的取材需求较大,创作者的具备独创性的表达较难以体现,故很难能够构成对于原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
二 案例指引
而对于“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是否能够构成合理使用问题,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在爱奇艺公司就“狂飙”电视剧著作权维权一案中,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判决裁判摘要如下:
部分影视解说类视频适当使用原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素材,在原有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之外,产生了全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具备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但影视解说类视频引用原作品的范围需适当、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本案中,被诉视频共36个,均大量使用经剪辑的权利作品画面、原声,解说、字幕及配音等添加的元素也为剧情、人物或环境的同义转换,并未超脱于权利作品而产生全新的文学、艺术美感,同时也对权利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不构成合理使用。
1、被诉视频不属于适当引用。适当引用指在自己创作的过程中引用合理长度的他人作品,但不能将他人作品代替自己创作,并且引用也需限制在以介绍、评论和说明为目的,不能形成对他人作品的直接替代。本案中,被诉视频根据是否加入解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视频加入解说,各视频名称与《狂飙》剧集对应,共34个视频,大部分时长在10-20分钟不等,其中1个视频时长为7小时26分钟,对应《狂飙》全部剧集。该类视频画面全部来源于《狂飙》,解说内容是通过第三人称方式直接叙述《狂飙》故事情节、人物设置、相互关系、环境等相关要素,被诉视频引用部分过多,个人创作部分偏少;第二类视频未加入解说,共2个视频,时长4-5分钟,内容均为经剪辑的《狂飙》片段。该类视频仅经过简单的剪辑,几乎不存在个人创作部分。综上,被诉视频仅是单纯展示权利作品在剧情内容等方面的艺术美感,且引用比例远超出以评论、介绍为目的的适当限度。
2、是否影响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该因素主要考虑权利作品是否会因为被诉视频的引用而产生替代效应,也即观众是否可以用被诉视频替代对权利作品的选择。电视剧是具有高度时间敏感性的作品,尤其首播期间是作品最具价值的时段。本案中,如前所述,被诉视频虽不是对权利作品所有完整内容的搬运,但各个被诉视频均包含了权利作品的精彩看点和绝大部分内容,足以影响观众选择。且被诉视频上传日期与权利作品首播日期高度重合,同时更新频率上明确体现出“追更”的特性。在首轮播出日期上,权利作品首次播出期间为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2月1日,而被诉视频上传期间为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2月2日。在更新频率上,被诉视频更新日期紧随其后,其中有14期视频是在《狂飙》播出当天上传,有21期视频于次日上传,并于2023年2月21日该剧大结局后但尚在热播期时上传一条长达7小时的剧情合集,与权利作品首播期高度重叠,极易导致观众选择被诉视频,分流原告作品的流量,影响权利作品的传播。
3、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因被诉视频已发挥实质性替代作用,本应由权利作品产生的流量将会被攫取,势必对原告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即便如被告所称被诉视频的传播,会起到激发观影兴趣,吸引观众观看权利作品的作用。但以作品宣传为目的而制作的视频,与以替代为目的制作的视频存在明显区别,如已构成实质性替代,则难以定性为宣传目的。
案例索引:《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爱奇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3)湘0105民初1835号)。
三 总结
综上,合理使用系对于他人作品使用的免责事由,故法律对于其作出了诸多的限制,对于“影视解说类”需要大量引用电视剧、电影等他人视听作品的短视频,很难能够构成合理使用。而即使仅仅截取片段进行对比,也仍然需要注意“解说”的尺度、依据,以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短视频莫“狂飙”,以案例简述“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之合理使用
作者:卢盼鸿 周涵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一 初步分析 所谓“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即以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为基础,对该视听作品进行选择、剪辑、整合,并搭配解说的文案、配音、配乐等元素,以传达解说者对于被解说视听作品的理解、解说、评论的二次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