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1.低空经济的前景
2025年2月16日,陕西榆林至西安城际低空物流航线成功首航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条运输航线填补了国内大型无人机干线物流运输的空白,展示了低空经济在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应用前景。低空经济在2024年年底和2025年年初火遍互联网,各行各业基本都认为低空经济是未来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将提供万亿级大市场,由此各行各业都在关注低空经济这一新兴领域,试图从低空经济领域寻找新的发展机会。
2.低空经济的发展
低空经济并不是新兴市场,“无人机外卖、无人机物流”早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现实经济领域,无人机产业正是目前低空经济主要领域,搜索“美团无人机”,我们在美团无人机简介中可以发现,早在2017年,美团就启动了无人机配送服务的探索,2021年初,美团无人机在深圳完成了首个面向真实用户的订单配送任务,在之后的疫情中美团无人机也为深圳南山区抗疫建立了专门的城市物资运送空中通道,给隔离区的居民配送紧急物资。2021年11月,美团与上海市合作正式启动全国首个城市低空物流运营示范中心,并于2022年12月在上海市金山区开通了常态化航线。截至2023年8月底,美团无人机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总计落地7个商圈,17条航线,可为14个社区写字楼、4个5A级景区提供无人机配送服务,并已累计完成用户订单超18.4万单。
3.低空经济的兴起原因
既然早在2021年美团就已经开拓了无人机配送的低空经济业务,那为什么直到2024年下半年低空经济才掀起热潮,这是市场需求、技术、经济成本、领域管控以及政策法规等多种因素所导致的,最为核心的应当是技术和政策的变化。
低空经济是以飞行技术为依托,2024—2025年,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技术实现了质的突破,2024年12月17日,陕西首架无人驾驶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EH216-S在西安航天基地通用机场成功实现首飞;2024年12月17日,义乌首架无人驾驶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实现首飞;2025年2月9日,峰飞航空科技研发的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盛世龙”完成深圳至珠海航线首飞。因此,2024年,低空经济的基础技术在2024年—2025年突飞猛进是低空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因素。
低空领域涉及飞行许可、空中航线、空中交通管理等问题,须配套相应的政策、部门进行管理和服务。2024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牵头交通部、民航部、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宣布低空经济司正式挂牌成立,低空经济司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层面引导和支持低空经济的发展,各省各市也相继成立了低空经济部门、低空经济产业协会等,并出台了一系列的低空经济法规和政策,助力低空经济的发展。
我们都知道各行各业都离不开法律这一基本问题,尤其是对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来讲,低空领域属于新兴领域,很多企业及个人可能会觉得这个领域很陌生,尤其是涉及审批、认证等一系列程序问题时,如何做,如何做到合法合规,都是新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视角剖析低空经济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企业和个人进入和发展低空经济提供初步的法律分析。
二、什么是低空经济
1.什么是低空?
《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分类划设低空空域,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划设低空空域,区分不同模式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各类低空空域垂直范围原则为真高1000米以下,可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划设低空空域高度范围,报批后严格掌握执行。
2.什么是低空经济?
按照前瞻产业研究院《2024年中国低空经济报告-蓄势待发,展翅万亿新赛道》的定义,低空经济是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具有产业链条长、辐射面广、成长性和带动性强等特点。

三、低空经济的主要产业有哪些

四、低空经济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空域管理的行政许可与审批
1.空域分类管理
如前所述,低空空域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划设,三类空域对应的审批和程序也是不一样的。根据《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分类划设低空空域,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划设低空空域,区分不同模式实行分类管理试点。
管制空域,需严格审批,航空用户申请飞行计划,空管部门掌握飞行动态,实施管制指挥;
监视空域,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空管部门监视飞行动态,提供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报告空域,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向空管部门通告起飞和降落时刻,自行组织实施,空管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空军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统筹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低空使用需求,研究提出各类低空空域划设方案报国家空管委审批,逐步调整审批权限。
2.申请流程
按照“低空经济网”发布的空域申请流程,低空空域申请流程如下:

注:
提交申请的材料包括,飞行计划(包括飞行目的、飞行区域、飞行时间)、航空器信息、驾驶员资质等,可以通过民航局或相关管理机构的在线系统提交。
3.审批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因此,空域管理权归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重大空域使用需军方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即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负责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负责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管。
随着低空经济业务的增多,关于空域管理的传统模式需要进一步优化,才能够满足低空经济的市场需求,例如部分地区航空主管部门可能成为航空活动的审批主体,试点地区深圳就是通过地方空管委协调低空领域的飞行。
4.法律责任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未审批飞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罚款、设备扣押,严重者追究刑责。
(二)侵权与责任认定
1.侵权责任
(1)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目前低空经济涉及的主要飞行器就是无人机,因无人机坠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到底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坠物责任)还是航空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竞合由受到侵权的一方进行选择,可能会存在争议。
(2)责任归属:
责任主体是运营商、平台企业、飞手,还是共同承担,可能也难以界定。例如:2024年12月登上热搜的蔡国强烟花秀大量无人机坠海事件,引发了网友对责任承担的广泛讨论。
2.产品责任
(1)法律适用:飞行器设计缺陷或制造故障导致事故时,适用《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民用航空法》存在争议。
(2)责任归属:软件系统(如导航算法)故障的责任归属问题,可能需引入“算法问责制”。
(三)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
空域领域涉及国家领空管辖问题,因此低空领域的管控比较严格,无论是管制空域、监视空域,还是报告空域,都需要实时监测低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因此,低空飞行器搭载的摄像头等设备可能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因此,低空经济作业涉及个人信息时,需要明确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范围与用途,在法定标准范围内采集和使用,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责任,严重的可能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刑事犯罪。
(四)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
低空经济的核心就是技术,主要包括算法和核心电池的研发,该两项核心内容都涉及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低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创新和进步,而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目前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少部分企业手中,因此,当前低空经济所依托单位主要技术可能会造成市场垄断情形的出现,而且,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技术创新的界定本身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当下低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涉及市场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争议问题。
(五)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
目前,很多城市建筑物的高度较高,而低空通常指1000米以下的空域,高度相对较低,低空领域的相关经济活动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噪声污染,因此,低空领域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当然这是技术因素应当解决的问题,但这一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放在低空经济发展的首位,此外是,目前低空经济主要依托的飞行器是以电池为动力来源,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废旧电池的回收与处理有了更高的要求,一般而言,相较于普通电池该类电池的污染性更大。
五、发展与延伸
(一)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1.空域管理权责模糊
低空经济领域到底是军方管理还是航空部门管理,到底是中央统一管理还是地方管理,均不明晰,例如:全国首个全域低空开放试点省份湖南省,由湖南省发改委、省机场管理集团设立湖南省低空空域协同运行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陕西涉及军事要地(如阎良航空基地),低空飞行需协调军方审批;深圳由广东省发改委牵头推进低空经济,联合民航中南局、南部战区空军管理。
目前来说,试点省份:设立省级协调机构(如低空办、通航管委会),通过简化流程推动低空经济发展。非试点省份主要由军方(战区空军)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管理。但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专门规定,关于低空领域的管理审批权限及职责仍存在不清楚的情形。
2.各地监管政策尚未配套
国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从宏观层面规定了空中飞行的相关政策,但地方尚未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在具体执行监管规定时面临执行力度和执行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3.基础设施用地不足的问题
低空经济未来的主要方向应当是低空出行、低空旅游等,这些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围绕城市中心来发展,也就是相应当然基础设施应当建立在城市中心,但目前城市中心的土地明显不足,因此,关于低空经济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就涉及用地指标的问题。
(二)律师实务建议
1.涉及低空经济的相关企业应当将低空经济业务合规放在首位,将前期空域审批放在第一位,在低空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相关的运营风险,尤其是目前关于科技企业有着较多的政策优惠,企业也应及时了解优惠政策,争取政策红利。
2.借鉴深圳、四川经验,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基层政府做好空域申请、空域规划等工作,将空域管理职责落实到地方,为低空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和支持。
3.设立低空经济专项基金,吸引外来高端企业进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三)西安市低空经济前景
西安市作为中国航空产业的重要基地,未来低空经济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西安市也积极响应国家《“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西安市加快推进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方案提出,到2026年,西安将建成“一核多极”低空经济生态圈,低空经济总产值突破500亿元,培育3-5家龙头企业、5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物流、文旅、应急救援、农业等领域形成全国示范案例。
目前我们能看得见的低空经济产业主要是无人机配送等物流领域,但未来远不于此,低空出行已经实现、空中出租车也已经实现,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飞行器,接下来的空中出行应当很快就可以实现,低空旅游、低空运输、低空巡查等各产业都是容易发展的产业。地面上的很多活动在成本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可以平移到空中实现,这也是提高效率、缓解地面压力的重要途径,因此,未来的低空能够实现地面的经济活动。
目前不仅是西安市,全国各地的低空经济处于政策红利期,低空经济是当下时代的趋势,但法律风险与机遇并存,各相关企业及人员应当紧跟立法动态,从合法合规、政策优惠、风险转移、争议解决等多维度着手,抢占“天空之城”的先机。
1.低空经济的前景
2025年2月16日,陕西榆林至西安城际低空物流航线成功首航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条运输航线填补了国内大型无人机干线物流运输的空白,展示了低空经济在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应用前景。低空经济在2024年年底和2025年年初火遍互联网,各行各业基本都认为低空经济是未来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将提供万亿级大市场,由此各行各业都在关注低空经济这一新兴领域,试图从低空经济领域寻找新的发展机会。
2.低空经济的发展
低空经济并不是新兴市场,“无人机外卖、无人机物流”早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现实经济领域,无人机产业正是目前低空经济主要领域,搜索“美团无人机”,我们在美团无人机简介中可以发现,早在2017年,美团就启动了无人机配送服务的探索,2021年初,美团无人机在深圳完成了首个面向真实用户的订单配送任务,在之后的疫情中美团无人机也为深圳南山区抗疫建立了专门的城市物资运送空中通道,给隔离区的居民配送紧急物资。2021年11月,美团与上海市合作正式启动全国首个城市低空物流运营示范中心,并于2022年12月在上海市金山区开通了常态化航线。截至2023年8月底,美团无人机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总计落地7个商圈,17条航线,可为14个社区写字楼、4个5A级景区提供无人机配送服务,并已累计完成用户订单超18.4万单。
3.低空经济的兴起原因
既然早在2021年美团就已经开拓了无人机配送的低空经济业务,那为什么直到2024年下半年低空经济才掀起热潮,这是市场需求、技术、经济成本、领域管控以及政策法规等多种因素所导致的,最为核心的应当是技术和政策的变化。
低空经济是以飞行技术为依托,2024—2025年,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技术实现了质的突破,2024年12月17日,陕西首架无人驾驶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EH216-S在西安航天基地通用机场成功实现首飞;2024年12月17日,义乌首架无人驾驶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实现首飞;2025年2月9日,峰飞航空科技研发的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盛世龙”完成深圳至珠海航线首飞。因此,2024年,低空经济的基础技术在2024年—2025年突飞猛进是低空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因素。
低空领域涉及飞行许可、空中航线、空中交通管理等问题,须配套相应的政策、部门进行管理和服务。2024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牵头交通部、民航部、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宣布低空经济司正式挂牌成立,低空经济司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层面引导和支持低空经济的发展,各省各市也相继成立了低空经济部门、低空经济产业协会等,并出台了一系列的低空经济法规和政策,助力低空经济的发展。
我们都知道各行各业都离不开法律这一基本问题,尤其是对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来讲,低空领域属于新兴领域,很多企业及个人可能会觉得这个领域很陌生,尤其是涉及审批、认证等一系列程序问题时,如何做,如何做到合法合规,都是新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视角剖析低空经济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企业和个人进入和发展低空经济提供初步的法律分析。
二、什么是低空经济
1.什么是低空?
《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分类划设低空空域,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划设低空空域,区分不同模式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各类低空空域垂直范围原则为真高1000米以下,可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划设低空空域高度范围,报批后严格掌握执行。
2.什么是低空经济?
按照前瞻产业研究院《2024年中国低空经济报告-蓄势待发,展翅万亿新赛道》的定义,低空经济是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具有产业链条长、辐射面广、成长性和带动性强等特点。

三、低空经济的主要产业有哪些

四、低空经济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空域管理的行政许可与审批
1.空域分类管理
如前所述,低空空域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划设,三类空域对应的审批和程序也是不一样的。根据《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分类划设低空空域,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划设低空空域,区分不同模式实行分类管理试点。
管制空域,需严格审批,航空用户申请飞行计划,空管部门掌握飞行动态,实施管制指挥;
监视空域,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空管部门监视飞行动态,提供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报告空域,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向空管部门通告起飞和降落时刻,自行组织实施,空管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空军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统筹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低空使用需求,研究提出各类低空空域划设方案报国家空管委审批,逐步调整审批权限。
2.申请流程
按照“低空经济网”发布的空域申请流程,低空空域申请流程如下:

注:
提交申请的材料包括,飞行计划(包括飞行目的、飞行区域、飞行时间)、航空器信息、驾驶员资质等,可以通过民航局或相关管理机构的在线系统提交。
3.审批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因此,空域管理权归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重大空域使用需军方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即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负责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负责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管。
随着低空经济业务的增多,关于空域管理的传统模式需要进一步优化,才能够满足低空经济的市场需求,例如部分地区航空主管部门可能成为航空活动的审批主体,试点地区深圳就是通过地方空管委协调低空领域的飞行。
4.法律责任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未审批飞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罚款、设备扣押,严重者追究刑责。
(二)侵权与责任认定
1.侵权责任
(1)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目前低空经济涉及的主要飞行器就是无人机,因无人机坠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到底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坠物责任)还是航空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竞合由受到侵权的一方进行选择,可能会存在争议。
(2)责任归属:
责任主体是运营商、平台企业、飞手,还是共同承担,可能也难以界定。例如:2024年12月登上热搜的蔡国强烟花秀大量无人机坠海事件,引发了网友对责任承担的广泛讨论。
2.产品责任
(1)法律适用:飞行器设计缺陷或制造故障导致事故时,适用《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民用航空法》存在争议。
(2)责任归属:软件系统(如导航算法)故障的责任归属问题,可能需引入“算法问责制”。
(三)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
空域领域涉及国家领空管辖问题,因此低空领域的管控比较严格,无论是管制空域、监视空域,还是报告空域,都需要实时监测低空飞行器的飞行状态,因此,低空飞行器搭载的摄像头等设备可能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因此,低空经济作业涉及个人信息时,需要明确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范围与用途,在法定标准范围内采集和使用,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责任,严重的可能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刑事犯罪。
(四)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
低空经济的核心就是技术,主要包括算法和核心电池的研发,该两项核心内容都涉及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低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创新和进步,而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目前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少部分企业手中,因此,当前低空经济所依托单位主要技术可能会造成市场垄断情形的出现,而且,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技术创新的界定本身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当下低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涉及市场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争议问题。
(五)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
目前,很多城市建筑物的高度较高,而低空通常指1000米以下的空域,高度相对较低,低空领域的相关经济活动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噪声污染,因此,低空领域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当然这是技术因素应当解决的问题,但这一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放在低空经济发展的首位,此外是,目前低空经济主要依托的飞行器是以电池为动力来源,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废旧电池的回收与处理有了更高的要求,一般而言,相较于普通电池该类电池的污染性更大。
五、发展与延伸
(一)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1.空域管理权责模糊
低空经济领域到底是军方管理还是航空部门管理,到底是中央统一管理还是地方管理,均不明晰,例如:全国首个全域低空开放试点省份湖南省,由湖南省发改委、省机场管理集团设立湖南省低空空域协同运行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陕西涉及军事要地(如阎良航空基地),低空飞行需协调军方审批;深圳由广东省发改委牵头推进低空经济,联合民航中南局、南部战区空军管理。
目前来说,试点省份:设立省级协调机构(如低空办、通航管委会),通过简化流程推动低空经济发展。非试点省份主要由军方(战区空军)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管理。但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专门规定,关于低空领域的管理审批权限及职责仍存在不清楚的情形。
2.各地监管政策尚未配套
国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从宏观层面规定了空中飞行的相关政策,但地方尚未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在具体执行监管规定时面临执行力度和执行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3.基础设施用地不足的问题
低空经济未来的主要方向应当是低空出行、低空旅游等,这些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围绕城市中心来发展,也就是相应当然基础设施应当建立在城市中心,但目前城市中心的土地明显不足,因此,关于低空经济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就涉及用地指标的问题。
(二)律师实务建议
1.涉及低空经济的相关企业应当将低空经济业务合规放在首位,将前期空域审批放在第一位,在低空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相关的运营风险,尤其是目前关于科技企业有着较多的政策优惠,企业也应及时了解优惠政策,争取政策红利。
2.借鉴深圳、四川经验,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基层政府做好空域申请、空域规划等工作,将空域管理职责落实到地方,为低空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和支持。
3.设立低空经济专项基金,吸引外来高端企业进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三)西安市低空经济前景
西安市作为中国航空产业的重要基地,未来低空经济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西安市也积极响应国家《“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西安市加快推进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方案提出,到2026年,西安将建成“一核多极”低空经济生态圈,低空经济总产值突破500亿元,培育3-5家龙头企业、5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物流、文旅、应急救援、农业等领域形成全国示范案例。
目前我们能看得见的低空经济产业主要是无人机配送等物流领域,但未来远不于此,低空出行已经实现、空中出租车也已经实现,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飞行器,接下来的空中出行应当很快就可以实现,低空旅游、低空运输、低空巡查等各产业都是容易发展的产业。地面上的很多活动在成本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可以平移到空中实现,这也是提高效率、缓解地面压力的重要途径,因此,未来的低空能够实现地面的经济活动。
目前不仅是西安市,全国各地的低空经济处于政策红利期,低空经济是当下时代的趋势,但法律风险与机遇并存,各相关企业及人员应当紧跟立法动态,从合法合规、政策优惠、风险转移、争议解决等多维度着手,抢占“天空之城”的先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