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3·15|隐瞒重大事故构成欺诈 法院判令退一赔三

来源: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315 案说315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淮安区法院将推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系列。

315



案说315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淮安区法院将推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系列。
交易隐瞒重大事故构成欺诈
法院判令退一赔三
0
1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黎某与经营二手车交易的张某签订《机动车销售合同》,约定黎某以8.9万元购买大通牌汽车一辆,张某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随后,张某协助黎某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将车辆过户给黎某。2024年3月,黎某在维修车辆时意外发现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存在B柱更换维修、车架校正等结构性损伤情况。黎某认为张某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属于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0
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张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有义务也应当有能力了解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但并未告知黎某实际情况,且在合同中承诺该车辆为无事故车辆,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应向黎某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车辆使用的折旧情况,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机动车销售合同》,张某返还黎某购车款8.9万元,并赔偿22.2万元,黎某同时向张某返还案涉车辆。
0
3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置换购车比例的持续上升,二手车交易愈发活跃,但准入门槛低、信息不透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二手车买卖消费纠纷频发。本案中,张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合同并并判令张某承担三倍赔偿,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失信行为的严厉惩戒。本案的判决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保持高度的谨慎,主动要求商家全面、真实地告知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
END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