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上路边秸秆堆受伤,3.2 万医疗费谁埋单?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小伟在傍晚骑电动车途径一县道时 不慎撞上路边堆积的秸秆堆而摔倒受伤 花费了3.2万元的先期医疗费 赔偿责任该咋算?
小伟在傍晚骑电动车途径一县道时
不慎撞上路边堆积的秸秆堆而摔倒受伤
花费了3.2万元的先期医疗费
赔偿责任该咋算?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0日晚19时左右,小伟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某县道时,不慎撞到道路非机动车车道内堆积的秸秆堆后摔倒,致使身体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小伟先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被紧急送至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股骨骨折,并于当日住院治疗。11月3日,小伟接受股骨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11月15日,小伟出院。本次治疗,小伟共花费医疗费3.2万余元。
事发当晚,交警部门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图片显示案涉县道路边设置有路灯,小伟摔倒在秸秆堆前面,而秸秆主要堆积在非机动车道,并有部分秸秆延伸至机动车道,堆放面积达80平方米。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单方事故,小伟驾驶非机动车,疏于观察,未能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3月,小伟将案涉县道所在地的居委会以及交通局诉至法院,以两单位作为案涉县道的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县道上堆积的秸秆、未尽到县道的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先期医疗费3.2万元。
法院判决
审理中,居委会工作人员辩称,对于秸秆堆放问题,居委会专门设置了秸秆堆场,并通过发放传单、社区广播、召开居民会议等方式对居民进行宣传和劝阻,并安排了社区工作人员定期巡查,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且其并非公路管理部门,并无执法权,无法对居民进行管理或处罚。
交通局工作人员辩称其虽然是公路管理部门,但是主要职责是对公路上产生的垃圾、车辆抛洒物品、无主物等进行管理;对于秸秆问题,因为市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由属地的街道或者村/居委会进行处理,故其对事故发生并无责任。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居委会及交通局是否为案涉县道的管理人?案涉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县道、乡道的管理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本案事故发生在县道,故交通局为管理人。同时,事故发生时间为秸秆禁烧、禁抛的特殊期间,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属地村(居)对其范围内的秸秆负有高频率巡查、对乱堆乱放及时纠正和清理的义务,故村委会对秸秆堆积的县道负有管理义务。
关于责任划分
1
小伟
因案涉县道路灯设置了路灯,且小伟摔倒的地方距离秸秆堆有一定距离,而小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驾驶电动自行车安全负责,故小伟因行车时未能尽到观察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
交通局
作为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路面有秸秆堆积或通知属地居委会进行清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3
居委会
在禁烧禁抛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足够的清理、防护、警示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伟对事故承担80%责任,交通局和居委会各承担10%责任,分别赔偿3200元。
一审判决后,小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并明确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即原则上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人在无法证明自身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范围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
本案中,小伟作为成年人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能尽到观察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交通局和居委会因对县道负有管理义务,而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道路堆积的秸秆,应根据其过程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夏收夏种时节将至,秸秆禁烧禁抛不能忘!”本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指出,公共道路是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并保障群众通行顺畅的,禁止私人不当使用或者违法占用。一些群众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或者堆积秸秆,不仅因占用公共资源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还可能因影响道路安全而给通行的车辆、人群带来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广大群众在驾驶车辆途径晒粮或者秸秆堆积路段时,也要提高警惕,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谨慎通行。
来源:市中院民五庭 吴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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