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增加实用制度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作为、不作为、甚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也属于“民告官”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作为、不作为、甚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也属于“民告官”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于诉讼而言,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由上级单位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行为,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相比于诉讼操作上更为简单、便捷、高效。行政复议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修正,今年再次修订,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结过往经验,适用新形势,新情况,此次修订,进行了大修,在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增删、完善。此次修订,有部分内容比如行政复议调解、指导性案例、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等内容,参考了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在笔者看来,法律的创设、修订是着眼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还创设了一些很有现实意义的制度主要表现为:
一、建立专业化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这意味着,行政复议会越来越规范,要求会越来越高,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的合规性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要表现为:第一、扩大受案范围,将尽可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入场券”和前提。第二、完善了行政和解制度。此次修订直接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相比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和解边界更广,这是对传统的行政理论中公法事项不可调解的一定修改,让处理行政争议更为灵活,更能实质性化解、解决行政争议,但和解这种制度过于灵活会不会对公共资源带来一些不公平可能也会有一定的顾虑。第三、增加了行政复议决定修改行政行为的内容,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修改,而不是一撤了之,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撤销行政行为之后,在程序上的反复。
三、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管。主要规定了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听证制度、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决定制度。这些制度能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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