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吗?
近日,延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未经保证人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 对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重新约定了利率,因该变动内容明显加重了被告宋某某的债务,保证人高某某对加重的债务即10万元借款借期内的利息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被告宋某某因承揽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按季清息,原告于当日完成了借款的出借义务。被告按双方约定,已经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9万元,利息清付至2019年2月,之后二被告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被告高某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时未载明借款存在利息约定,原告亦无证据证实保证人高某某在签字担保时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知情并同意为借款利息提供担保,现被告高某某对此亦予以否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宋某某应当积极履行偿还义务。
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延长法院依法将利息予以调整。虽然宋某某认可已偿还的9万元系偿还的借款利息,但对于担保人高某某而言,因其对借期内的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故该9万元还款应冲抵其应承担偿还责任的借款本金10万元,冲抵后,高某某仍应对余欠的1万元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因该保证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高某某应对余欠的1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寄语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生活中,为朋友担保是常有的事,担保的意义在于保障债权实现,但一定要在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对保证的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才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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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注意!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的债务如何划分
来源:延长县人民法院

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