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财产,起诉有用吗?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遇到欠钱不还的人,总是令人头疼,如果对方确实没钱,还有必要起诉吗?其实很多人遇到这个问题都比较纠结,担心不仅拿不回钱,花出去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也打了水漂。

遇到欠钱不还的人,总是令人头疼,如果对方确实没钱,还有必要起诉吗?其实很多人遇到这个问题都比较纠结,担心不仅拿不回钱,花出去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也打了水漂。本篇文章,海涵律师来告诉大家,起诉其实有这些作用:
01 避免过了起诉时效
我们常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你的债权一直存在却不积极出处理,那当你想处理的时候,可能法律也保护不了你了。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如果欠款到期了,你3年都没有向对方主张还款,或者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对方主张了还款,3年后,当你想去起诉对方时,对方可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理由,那就很难赢得官司了,这时候就算对方有钱可能也追不回来了!如果在3年的时效期内起诉,就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起诉后不用担心时效过期的问题。
所以说,海涵律师建议,除非已经确定不追究这笔债权,起诉还是要趁早。
02 起诉后可全面查询欠款人财产
在没有全面查控前,债权人往往很难了解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情况,另外,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通过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的方式,给债权人造成确实没钱还的假象。所以债权人需要通过委托律师或是通过法院去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实了解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欠款。
另外,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对于已经知悉的财产线索,可以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在诉讼程序期间故意转移财产。
03 提前做好证据固定,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债权人来说,掌握充分的证据非常重要,而我们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仅仅是靠一张借条、一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来固定,这给我们日后要回钱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由于时间间隔太长,难免会发生证据材料灭失或是毁损的情况,导致收集证据材料困难,或者,万一债务人不承认,时间久了很难找回可靠的证据。
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经过审理后,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法院的判决可以帮我们起到一个司法确认的效果,让我们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了“官方的背书”,起到固定债权的作用,免得夜长梦多。法院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就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4 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寻找财产线索
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获得生效裁判书后,方能进入执行阶段,通过大数据筛查,很有可能会有意外的收获。可能很多人还不太了解执行到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限制债务人的措施
总结如下: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退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11、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2、任职资格限制;
13、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14、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05 鉴于执行压力,迫使债务人还款
起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不执行,就会进入失信黑名单,通过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以及实时监控,从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只有当债务人还清债务后,才能从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排除。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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