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约定抵销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无禁止的必要,本文主要讨论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上述条文规定了抵销的基本条件,对于自然债权是否能够抵销,一般认为,自然债权作为被动债权时视为当事人放弃时效利益可以抵销,对此也并无争议,但由于上述条文并未规定自然债权能否主张抵销,当自然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时,能否产生抵销的法律效力,在学术界尤其是实务界争议较多。
观点一
一种观点认为自然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原因是:认可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能够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无异于强迫对方放弃时效利益,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势必会损害对方的时效利益,会架空时效制度。
案例:
(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834号判决: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置一方面是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若允许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将导致诉讼时效制度被架空。而抵销权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负担义务,也不会侵害他人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仅需通知对方即可。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自然债务,而自然债务的实现有待于自然人的自愿履行。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则无异于强迫他人履行自然债务,这与自然债务的性质不符,也与形成权的本质属性相违背。
(2011)高新民初字第 128 号判决:被告对原告享有的上述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原告也不同意抵销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将原告对其负有的案涉债务用以抵销其依据存单对原告所负的债务。
观点二
一种观点认为自然债权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原因有:
1、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债权的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且抵销并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关于法定抵销的法律规定中,规定了只要品质、种类相同的自然债务之间均可以抵销,并未规定丧失胜诉权的自然债权不能主张抵销,其他法律对此也并无禁止性规定。
2、债权的权能包括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抵销权、受领权、保有权等,请求权与抵销权相互之间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两者独立,丧失胜诉权并不意味着丧失抵销权。
案例:
(2015)苏民终字第00272号判决:首先,针对通州公司上诉所提的金泰公司就工期违约提起的反诉请求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金泰公司就工期违约提起的反诉请求系行使法定抵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条中所称的债务应理解为不论该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具备了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即只要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都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2007)榕民初字第 575 号判决:虽然华信公司于 2007 年11 月针对上述厂房占用费提起反诉,已超过 2 年的诉讼时效,华信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债权人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的权利,但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法定抵销权规定中没有相反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与对方的等额债权进行抵销。
小编观点
小编认为:1、超过时效的自然债权可以主张抵销,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时,则不能产生抵销的法律效力;2、若主张抵销的债权在未过时效时被抵销债权便已产生,之后主动债权诉讼时效才经过的,则无论对方是否提出时效抗辩,都能产生抵销的法律效力((2011)浙台民终字第422号判决:虽然大地公司没有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该两笔债权,但是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在其尚未因时效而消灭时适合于抵销者,也得为抵销。),原因是:
1、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合同法》第99条没有禁止性规定表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主张抵销,但书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的规定也不能从中得出否定的结论,抵销权这项实体权利依然存在,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维持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事实上诉讼时效制度与道德存在严重的冲突,使得“欠债可以不还钱”。抵销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保障债权,抵销权的行使可以缓解时效制度对道德的冲击。但由于诉讼时效经过,对方取得了对抗履行债务的抗辩权,在对方进行时效抗辩时,抵销权的行使被阻却。
2、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且都没有经过诉讼时效,一方当事人没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偿还债务,可能并不是自己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因为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在等额范围内相互抵销。由于保障债权人债权即公平价值与督促债权人行使债权即效率价值之间毕竟还是存在某些方面的冲突,允许主张抵销的债权在未过时效时被抵销债权便已产生,之后主动债权诉讼时效才经过的,则无论对方是否提出时效抗辩,都能产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以此能较好地调和诉讼时效与抵销制度的价值取向,兼顾公平与效率。
自然债权能否主张抵销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约定抵销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无禁止的必要,本文主要讨论法定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