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18时许,312 国道往上海方向,江苏省无锡市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桥下共有3辆小车被压。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两名遇难者为一对母女,母亲在无锡南外国王幼儿园工作,女儿则刚刚入读幼儿园。目前交通运输部专家组已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无锡市也已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事故现场触目惊心:途径桥下的车辆被桥面直接铡断或压瘪,无辜母女等死伤者更令人扼腕痛息。
司机或车主为牟利,驾驶超载货车,驱驰于道途,视公共安全如无物,明显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于法所不容。
如果真是因大货车严重超载压垮了高架桥,司机自然要承担法律的重责。根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此外,还有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超载车的车主或司机不仅要赔偿死伤者,还要面临天文数字般的桥梁损坏赔偿。
例如,2011年7月19日,张某驾驶超重货车,将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白河桥压塌。因犯交通肇事罪,张某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赔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新京报》报道)。
无锡事发桥梁为独柱墩桥梁结构,形同一根扁担挑两头,一旦重载车辆通过一侧,扁担失衡,就可能导致桥梁侧翻,理应是政府治理超载行为的重点区域。然而,据报道,312国道上经常出现超载大货车,管理十分混乱。“无锡很多货车都是超载,经常半夜出发。”(10月11日《界面新闻》)
另据《南方周末》今日报道,无锡市刚刚在今年9月29日启动了新一轮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意图集中整治大客车、渣土车等重点车辆,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文告墨迹未干,当事人就立即顶风作案,自酿苦果,必须自己买单。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禁要问,既然是在“大整治”重压之下,怎么还会发生如此惨烈的事故?其中,是否有个别执法者“说得多,做得少”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负责治理超载行为的执法主体。前者主要负责对城市建成区之外的高速公路、国道及乡镇公路进行道路巡查,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和卸载。后者主要负责城市建成区域内道路的巡查,发现超载车辆后将其引领至超载监测站。
根据初步调查判断,造成本次高架桥坍塌、无辜人员死伤、财产受损等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固然是车主的违法超载行为,但是否也存在诸如:桥梁及相关路段未合理设置限重标志;相关执法责任主体对于312国道上的超载的货车不羁束、不拦截、只罚款不卸载,甚至对超载乱象漠然视之等等问题呢?
若真如此,虽然执法部门在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尚无国家赔偿先例,但相关执法人员在治超监管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却可能触犯刑律。
如今城市中车流如织,高架桥也无处不在。公共安全,人命关天,兹事体大,相关职能部门切不可掉以轻心,盲然以对。
无锡高架桥塌惨剧:背后是否有行政不作为的影子?
作者:张伯麟来源:万益说法

10月10日18时许,312 国道往上海方向,江苏省无锡市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桥下共有3辆小车被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