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能否成为付款条件?

来源:重庆铜梁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铜梁区某广告传媒公司(乙方)与某商业百货公司(甲方)签订《宣传物料设计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根据附件一或甲方另行书面确认的宣传物料设计制作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铜梁区某广告传媒公司(乙方)与某商业百货公司(甲方)签订《宣传物料设计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根据附件一或甲方另行书面确认的宣传物料设计制作方案进行重庆铜梁某商场2022-2023年度物料制作、安装及维护维修;合作期限为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合同价款以附件约定的具体项目单价为计价基础的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暂定总额含税总计613426.8元;合同和付款方式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合同第八条第二十二款约定,甲方发出订单、增加或变更订单/活动方案项下业务均以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对不符合前述要求或增加的业务,甲方有权不予结算。此外,该合同附件二报价单对服务具体项目单价进行了约定。
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某广告传媒公司完成某商业百货公司订单10份,合计金额120372元,订单详细中有宣传物料投入使用的照片。每份订单及《业务对账单》尾处有某商业百货公司市场经理陈某签名。后某商业百货公司一直未付款。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某广告传媒公司订单系合同项下订单。前期已支付的订单均开具了发票。
裁判结果
某广告传媒公司与某商业百货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发出的订单应当以加盖某商业百货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本案中,虽陈某签字确认的订单验收清单、《业务对账单》中未加盖某商业百货公司印章,但该公司认可陈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陈某的行为效力归属于某商业百货公司。因此,本院认定某广告传媒公司与某商业百货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应由某商业百货公司向某广告传媒公司支付报酬。
关于开具发票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某广告传媒公司须向某商业百货公司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且从前期付款行为来看,某广告传媒公司向某商业百货公司均开具相应发票。因此,双方已经通过合同约定,将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相应金额货款的对待给付条件,并通过前期付款行为加强了该约定的履行。交付发票的义务不再是从给付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约定上升为对待给付义务。现某广告传媒公司未交付发票前,相应款项的支付条件暂不成就。据此,对某广告传媒公司要求某商业百货公司支付制作款1203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遂判决:驳回重庆市铜梁区某广告传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发票的开具,一般不认为是付款的对待给付条件,但将发票的开具上升到合同义务,并有前期付款行为加强了该约定的履行的,交付发票的义务不再是从给付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约定上升为对待给付义务。本案通过判决,对民营经济行为中是否将开具发票作为对待给付义务作出了回应。通常民营经济体,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在对待付款交付条件上较为宽松与随意,导致民营经济体之间出现较多因款项交付滋生出的矛盾。本案旨在敦促民营经济体加强付款条件的前置约定,避免出现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盲目诉讼,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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