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剐蹭后一同去修车,修车费谁来买单惹争议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行车中不慎发生剐蹭,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双方达成了和解,一起去修车,可针对这修车预付款到底是修谁的车又发生了争议,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行车中不慎发生剐蹭,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双方达成了和解,一起去修车,可针对这修车预付款到底是修谁的车又发生了争议,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王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不慎与张某所驾车辆发生剐蹭,交警部门鉴定王某为全责,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和解,王某同意给张某修车。同日,王某与张某一同将车辆送至某修车公司修理,王某当场交付修车公司2万元作为修车费用。2016年3月王某接到修车公司的电话,称车辆已修好,但王某当时缴纳的修车费用不足,张某的修车费用花费12000,现张某已将车辆提走,王某车辆修车费用为13000,还差5000元的修车费用,王某应补齐,否则不能提车。王某称其预交的仅为自己的修车费用,并非两辆车的修车费,张某的修车费用应向张某索要。双方争执不下,双方自愿将案件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
仲裁结果
经过调解,修车公司同意返还王某车辆并返还剩余7000元修理费用。
案件评析
本案中,修车公司出具的收取王某2万元的收据,并未记载收款事由,无法确认王某缴纳修车费用指向的是两辆车。虽然王某与张某之间签订了和解协议,王某同意负责为张某修车,但这是双方对于交通肇事赔偿的约定,并非王某与修车公司之间的约定,二者一个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一个属于承揽法律关系,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能作为修车公司向王某主张权利的依据,张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其应另向张某主张。此外,王某支付的2万元足够支付自己车辆的维修费用,故不存在拖欠修理费的问题,因此修车公司无权留置王某车辆,应予以返还。
哈仲提示
哈仲提醒大家,在人们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应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尤其对重要事项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详细,以免发生争议时无凭无据。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履行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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