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报导湖南某区卫健局副局长通过微信将涉及多人隐私的“某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转发给无关人员,进而传播至多个微信群,其行为侵害了该名患者的隐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包括该局长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员因此被当地纪委查处。而笔者在该则报导的评论中看到了不同的声音,部分人认为该行为属于对患者的二次伤害,但也有部分人认为只有完全披露患者的信息才有助于疫情的防控。这两种观点,实质上反映出的是患者隐私权与民众知情权的权益冲突,那么在疫情之下,我们又该如何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
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我国《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草案)均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权利。”
(二)我国针对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针对隐私权的立法一直较为滞后,对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和保护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散见于民法、侵权责任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隐私权立法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亦未具体规定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隐私权的现有法律规定,已经远远满足不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需求。
二、知情权概述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知情权作为当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公民只有充分的享有和行使了知情权,及时了解社会上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情,才能据此合理的安排自己的生活,并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三、疫情之下,保护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的重要性与保障民众知情权的必要性
(一)保护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的重要性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传染病患者的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庭史、接触史等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包括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
虽然我国针对隐私权的立法较为滞后,但却并未忽视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均规定应当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中更是特别强调了对传染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护患者(包括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是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始终坚持的原则。
另一方面,由于传染病的特殊性,一旦泄露患者的隐私,可能会导致患者遭到歧视、排斥,甚至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
据新闻报导,某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擅自将肺炎患者的电话号码、家庭成员等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公之于众,导致患者及其家属遭受了“铺天盖地”的网络暴力。其行为无疑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对患者甚至患者家属的生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此种情形极易激发患者对健康人群的仇视心理,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更要重视对传染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隐私权的保护。
(二)保障民众知情权的必要性
1. 保障民众知情权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均已明确规定国家需要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型肺炎传播能力强、传播途径多、危害性较大,国家卫健委已发文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之下,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公布疫情信息,亦是保障民众知情权的体现。
另一方面,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消除民众对疫情的恐惧,避免谣言。一切的恐惧都来自于未知,在疫情肆虐的情形下,更要做好信息的披露,让民众通过正常途径获取有关疫情的各类信息,深入了解疫情。
2. 保障民众知情权是控制疫情传播的必要举措
以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例,在疫情传播还未被完全控制的情形下,降低或者避免被传染风险的前提是需要知晓确诊患者并避免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其密切接触。而新型肺炎的传播能力广,传播途径多,如果不能快速筛查确诊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很可能会导致疫情扩大,无疑将会威胁到社会民众的生命健康。这种情形下,就必须向社会披露肺炎患者的住址、行程等信息,使民众能够知悉其是否曾与确诊患者有过密切接触,进而早日筛除出潜在的“二代B类患者”,有效控制疫情传播。
四、如何平衡患者的隐私权与民众的知情权
(一)疫情之下,两种权利将会产生冲突与碰撞
常态下,患者的病情属于个人隐私,在未经患者同意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外披露;但是当患者的个人利益影响甚至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时,有关部门往往会强制披露患者的部分隐私。就如目前疫情之下,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与民众知情权产生了冲突。
(二)如何在冲突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
当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将与民众知情权产生冲突时,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冲突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平衡既要实现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又要能够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笔者认为,在二者之前寻求平衡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生命权、健康权高于隐私权的原则
疫情之下,知情权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健康权和隐私权同样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它们之间产生冲突时,我们可以从权利位阶的角度来进行判定其“先后顺序”。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而健康是保障生命权的必要条件。在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格利益中,没有任何一种人格利益可以和生命权相提并论。因此,当保护某一个体隐私权的时候不会影响其他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或其他权益的时候,我们就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其隐私,比如我们不需要向普通民众披露艾滋病患者的信息。但如果在类似于新型肺炎这一传染病疫情之下片面的强调患者的隐私权而忽视其他民众的知情权,无疑将会给那些接触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带来隐患,为了防控疫情,我们就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适当披露患者的信息。
2. 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是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通过分析引言中的这一则新闻报导我们不难看出,民众的知情权对应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患者的隐私权对应的是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是因为个人利益的存在而存在,但它是属于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了公共利益,也就保护了个人利益。保护了个人的绝对利益,可能就无法保护等量或者同质下的大多数个人的利益,这就破坏了公共利益。有效控制疫情扩散是保护全部个体的公共利益,等同于保护了绝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目前这一阶段,通过披露患者的部分隐私来尽早的筛查出密切接触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疫情防控的必须手段。
根据以上原则,在疫情爆发时,个体患者的隐私权应当让渡于民众的知情权。但这种让渡也必须是有限度的,仅可披露疫情防控所必须的信息,避免信息泄露给患者造成的“二次伤害”。
(三)不同社会主体如何平衡两种权利的具体建议
1. 普通民众
作为普通民众,要充分尊重患者和相关人员的隐私,在发布、转发获悉的疫情信息时,注意甄别信息真伪,不参与非法传播涉及他人姓名、身份证号、肖像、详细住址、电话号码、家庭成员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疑似及确诊的患者
确诊及疑似的患者,应当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主动上报或配合提供疾控部门所需信息。
特别提示:若患者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造成疫情扩散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3. 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
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作为最先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群体,务必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患者隐私,不向任何无关的第三人泄露。同时,在上报疫情信息时,尽量做到“点对点”上报,减少信息流转的环节,防止患者信息外泄。
4. 卫生行政部门
1)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要针对民众的关切热点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充分、透明的政府信息披露,才是应对疫情的“安心丸”,也有利于消除民众对疫情的恐惧,避免谣言传播。
2)有限披露患者信息
卫生行政部门在向社会披露疫情及传染病患者隐私时要严守“红线”。对于患者的一般隐私,如所在小区及活动轨迹是可以公开的,这样有助于尽早发现密切接触者。但对于患者的具体身份信息、家庭成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当予以保护。同时,行政部门也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疏导工作,尽可能的由其主动同意公开部分隐私信息。
5. 相关基层工作人员
相关基层工作人员在筛查、统计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或高危人群时也应保护其个人隐私,如在统计“武汉返乡人员”时也应严防信息外泄。
疫情之下,如何平衡患者的隐私权和民众的知情权?
作者:陈丹 丁伟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近日,一则新闻报导湖南某区卫健局副局长通过微信将涉及多人隐私的“某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转发给无关人员,进而传播至多个微信群,其行为侵害了该名患者的隐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