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隔离措施“那些事”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全国人民共克时艰。我们政府为战胜疫情采取了诸多有效措施,其中隔离措施对防控疫情发挥了重大作用。那么,大家对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又有多少了解呢?

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全国人民共克时艰。我们政府为战胜疫情采取了诸多有效措施,其中隔离措施对防控疫情发挥了重大作用。那么,大家对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又有多少了解呢?今天,笔者从法律角度谈谈隔离措施“那些事”,为大家解惑。
问题一:隔离措施的定义?
将处于传染病期的传染病人、可疑病人安置在指定的地点,暂时免于同周围人群接触,以便治疗和护理。如此次对新型冠状病毒疫区、对确诊病人采取隔离就诊等措施。
问题二:采取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
法律层面:《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行政法规层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4.2.1应急反应措施,以及各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及配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为控制疫情扩散,对传染病爆发和流行区域内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以上为此次疫情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
问题三:采取隔离措施的有权主体?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权采取隔离措施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具体如下:
(1)县/区级(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前述条款规定,当突发疫情时,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做好预防工作,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突事件的调查、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隔离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以及向村民宣传传染病的相关知识等公共卫生工作。
问题四:疫情期间采取隔离措施的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疫情期间行政机关采取的隔离措施应属于行政法意义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之规定,疫情发生时,上述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隔离措施防控疫情,将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隔离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该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被隔离人员人身自由进行的限制,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种类之一。因此,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治疗、隔离监控、强制留置等措施,该行政行为本质上应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问题五、如何依法采取隔离措施?
(1)由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实行隔离措施,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采取的隔离措施本质上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且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故,疫情期间实行强制隔离措施,县级政府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行。
(2)实施隔离措施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在坚持隔离措施始终由法律授权的主体实行基础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及行政行为应坚持合法合理性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采取隔离措施时,应考虑与疫情可能造成的后果、程度相适应。因此,避免脑瘫患儿家中死亡悲剧再次发生,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必须注意是否存在生活无法自理的未成年、老人、残疾人需要照顾,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时,必须保障生活无法自理的未成年、老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问题六:采取隔离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救济?
(1)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实行行政处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前述法律及有权实施隔离措施的主体,对疫情期间红安县华家河镇脑瘫患儿家中死亡事件追究法律责任时,红安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也应当一并进行追究,而非仅对华家河镇党委书记、镇长作出免职处分。
(2)向有权实施强制隔离措施主体申请国家赔偿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笔者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因采取隔离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如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承受不良后果的行政相对人,可基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隔离措施本质上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即政府为履行其行政职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法律规定有权实施强制隔离措施主体申请国家赔偿,以此填补因强制隔离措施,遭受的巨大损失。因此,针对新闻报道中脑瘫患儿家中死亡事件,笔者认为,其家属可向行使强制隔离措施的县级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20年春天,对我们国家、我们政府、我们每个人,都是一场巨大的考验,为战胜新型冠状病毒采取防控措施时,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贯穿始终,隔离措施亦是,如此,才能给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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