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当红主播”屡屡成为热议的焦点,大家似乎都认为网络主播是一项名利双收的职业。
近日,无锡仲裁委审理了一起主播“讨薪”案件,网络主播小景认为传媒公司拖欠其报酬等费用18余万元而将公司告到仲裁委。
99年生的小景因长相俊美,在自媒体平台上是拥有50万粉丝的大V,很快被一家传媒公司“相中”为网络主播。去年1月,小景与传媒公司签订三年期的《独家演艺经纪协议》,传媒公司为小景进行演艺活动的包装及推广,传媒公司要求小景在约定的自媒体直播平台上定期进行网络直播,规定了每月上传视频的数量以及直播总时长,传媒公司给予视频制作等相关扶持。小景很快适应了这份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小景每月到手的报酬可达近万元。
开始做的头几个月,双方合作愉快。后从2020年9月起,小景未拿到传媒公司的报酬,经过多次讨要未果,小景无奈之下,便将传媒公司告至无锡仲裁委,要求传媒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酬18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接到仲裁委通知后,传媒公司承认确实未支付小景的直播报酬,但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小景与公司其他投资人曾商定不用支付报酬,公司同时提出了反诉,认为小景存在违约行为,擅自在其他平台上发布作品,同时每月发布的视频也没有达到约定数量,应赔偿传媒公司违约金150万元。但出于情谊仅要求赔偿19万元及本次律师费支出5000元。
为了加以进一步证明,传媒公司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协议》。根据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内小景应保证每月发布的视频数量不低于12个。
小豪在5月仅发布作品5条,6月仅发布8条,有9个月未达到规定数量。
协议约定,达不到规定的作品数量的,小景应赔偿公司违约金50万元。同时约定,在合作期间小景不能未经公司同意参加在其他任何形式或相类似的直播平台、网站进行开播,否则就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公司还认为,小豪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QQ音乐平台发布了作品59条,还应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庭审:传媒公司反诉 要求赔偿违约金19万元等
无锡仲裁委经审理发现,虽然小景在部分月数上未达到规定数量,但总直播次数已经达到一年以上的规定数量。由于传媒公司从9月起开始未付报酬,虽然公司主张已跟小景终止了协议,但并未得到小景的认可,且小景直至今年7月仍在开播,所以也不应认定小景存在违约行为。至于传媒公司主张小景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行业的情形,没有证据证实,故传媒公司不应据此要求小景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以上几点,无锡仲裁委为当事人主持调解,小景最终与传媒公司达成协议,确认传媒公司与小景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协议》解除,传媒公司向小景支付报酬35000元。当日,传媒公司一次性履行了付款义务,小景便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圆满解决。
仲裁说法
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并非为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传媒公司向主播支付的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工资”,而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相应报酬。主播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其付出的相应劳务取得相应的报酬,传媒公司也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向主播支付报酬。
主播如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常,传媒公司与主播在合同中会签订类似“竞业禁止”的条款,即主播在合同期间内不得去其他平台或公司从事网络直播工作,就是通常意义上说的“转会”。
本案中,若小景违反了合同约定而去其他平台或公司从事了相应的演艺主播工作,也是应当按约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
无锡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无锡仲裁补充仲裁协议如下:
因××纠纷,现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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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主播“讨薪”案办结……
作者:蔡毅 钱飞峰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当红主播”屡屡成为热议的焦点,大家似乎都认为网络主播是一项名利双收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