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H修理公司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业务,S销售公司经营汽车销售等业务。2022年9月3日,H修理公司与S销售公司签订了维修协议,S销售公司将某品牌汽车委托H修理公司进行维修,双方商定S销售公司应给付H修理公司维修费85,000元。刘某作为S销售公司的售后经理,以S销售公司的名义签订了维修协议并加盖售后业务章。
2022年12月份,H修理公司将该车修理完毕,并通过微信通知S销售公司售后人员刘某取车及支付修理费。此款至今未付。故H修理公司诉至宝坻法院,请求S销售公司向其支付修理费。
S销售公司:刘某虽是我们的员工,但并未被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本案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且刘某涉嫌违法犯罪,已经移交公安,本案是刘某违法犯罪的行为之一。有问题应该找刘某,不该找我们。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除了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特别决议和实施的重大交易,均应推定职务代理人一般越权行为的相对人为善意,该越权行为对该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本案中,刘某作为S销售公司的售后经理,在其处理案涉车辆维修的过程中以S销售公司的名义签订了维修协议,且加盖售后业务章,H修理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履行的系职务行为。S销售公司虽称H修理公司对刘某的行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但交易相对人通常没有能力去审查商事组织内部的权限分配、管理和限制等治理情况,因此对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不应苛责,S销售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H修理公司对刘某的职权范围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故案涉维修协议对S销售公司发生效力,S销售公司应依约承担支付案涉车辆维修价款的义务。
一审判决后,S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员工超越职务或职权范围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是否会对公司发生效力,由公司担责呢?一般来讲,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应注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认定越权代理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大致可以员工实施的是法定越权行为还是内部越权行为来加以区分。
问:哪些事项属于法定越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1)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2)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3)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4)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对于涉上述事项的合同,法律一般推定相对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知情,合同相对人不是“善意相对人”。相对人无权主张该合同对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问:何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代理权的外观;(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除了前述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特别决议和实施的重大交易,均应推定职务代理人一般越权行为的相对人为善意,该越权行为对该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员工越权签合同,公司该不该担责?
作者:司全恒来源:宝坻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H修理公司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业务,S销售公司经营汽车销售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