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将至,为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等监护人树立法治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发布以下典型案例。希望凝聚社会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案例一、利用长辈身份性侵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害人钱某某(2001年出生)的姑父。自2010年夏天至2017年秋天,被害人钱某某读小学三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期间,赵某某违背钱某某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钱某某家中、赵某某家中以及赵某某送钱某某上学所驾驶的私家车上多次强行与被害人钱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加害钱某某亲属相胁迫阻止其告发。另在2016年1月至2017年秋,赵某某在钱某某家中多次借机强行抚摸被害人钱某某胸部、大腿、外阴,进行猥亵。由于遭受赵某某性侵害,钱某某多次自伤,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威胁、引诱为手段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的姑父,长达七年的强奸、猥亵行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生理造成极大危害,被害人甚至产生自伤行为和自杀倾向,属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依法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熟人作案高发,此类案件呈现侵害时间长、次数多、案发时间晚、后果严重等特点。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也呼吁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多注意观察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学会倾听孩子的话语,对于孩子的异常举动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委托看护时,切莫放松警惕,要对受托人的品行背景予以关注;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二、教职员工利用身份便利猥亵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系某中学教师,自其担任班主任期间,以检查学生身体卫生为由,多次将15名男学生叫到其宿舍、办公室、学校广播室等地,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殴打,采取抚摸被害人生殖器、用手捅插被害人肛门、要求被害人亲吻其生殖器、亲吻被害人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教师身份,在校园内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并具有暴力、胁迫等情节,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虽然被告人孙某某得到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结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师职业。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本应保护学生、教育孩子们如何预防受到侵害,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将黑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即使获得谅解,也并非必须从宽处理,该重判仍重判!同时,为了全力降低未成年人再次收到侵害的可能,按照《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有利于净化校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三、亲生父亲遗弃未成年子女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9日,李某某在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出院后男婴由李某某及其同居男友、男婴父亲被告人周某某共同抚养。6月7日,李某某因家中有事回老家让周某某照顾男婴,6月8日22时许,周某某将男婴遗弃在某停车场路边后离开。6月9日4时37分许,男婴被路人发现后报警,后男婴被公安人员送往福利院安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将其出生后未满月的儿子遗弃于停车场路边,情节恶劣,以遗弃罪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被告人周某某生而不养,虽不希望婴儿死亡而置于停车场门口,但遗弃行为不仅给孩子的生活造成困难,还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法理难容、情理难容。未成年人的成长最需要的是家庭的关怀和家人的温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监护只是家庭监护的补充,今天你养我长大,明天我陪你到老,希望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安身之所,能在父母的呵护下茁壮成长,法律也会成为你们坚实的后盾!
案例四、拐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护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因在网上聊天认识了未满13周岁的被害人郑某某。3月8日下午,该被告人将郑某某诱骗至江苏镇江市其家中,直至3月19日公安人员将郑某某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儿童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身边事务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应当加以特殊保护。本案被告人吴某某虽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且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将被害人带回外地自己家中,不仅给受害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造成精神上极大的痛苦,而且使儿童失去家人的爱护和家庭的温暖,严重威胁到儿童的身心安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五、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14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程某等人先后招揽、安排、管理宋某某等16名未成年人,在酒吧进行有偿陪侍,该酒吧收取未成年陪侍女陪侍费用每400-500元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等人共同组织十数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众多,尤其是有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数名十四、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综合酒吧场所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恶劣影响,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判决本案5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精神空虚、物质匮乏、无法辨别是非等特点,组织其进行一些牟利性的违法活动,这不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容易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环境,滋生和引发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此类型的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此外,也呼吁未成年人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观,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毁掉自己的一生。
案例六、亲生父母拐卖子女案
基本案情:2014年6月,被告人申某经被告人赵某居间介绍在本县某村将被告人张某、蒋某(二人系夫妻)出生不久的女儿以5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闫某夫妇。申某只将其中41000元转给张某夫妇,剩余款中500元付给被告人赵某,其余款16500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将儿童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同时考虑被告人张某、蒋某出卖子女系因家庭经济严重困难(该二人已生育二子二女,且有年迈父亲需要照顾)及尚需抚养年幼子女等因素,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以拐卖儿童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孩子丢了,骨肉分离,对于被拐儿童及其家庭可能是不能承受的痛苦,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院长期以来始终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方针,特别是对于以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为手段进行贩卖的行为,必须严惩重判。但近年来,持续高发的出现孩子的亲生父母因无力抚养、或重男轻女等理由,将亲生子女以“送养”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的事件,这种做法既有悖于天理人伦,更触犯了法律底线,依法要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家中还有数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其一人承担家庭负担,根据最大程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处其缓刑,既是对被告人的严惩,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法理和情理呵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例七、监护人故意伤害未成年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奶孙关系,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多次殴打被害人,2020年一天22时左右,李某见赵某某将其粘贴在床头的报纸撕毁后,恼羞成怒,随手持床上放着的擀面杖猛击赵某某头部数下致其死亡,为了掩盖真相,李某驾驶其自己所有的轿车将尸体抛弃在某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被告人,因其简单粗暴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最后的悲剧。许多家长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理念,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其实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为法律所禁止。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应当正确教育孩子,如果对孩子有打骂、关禁闭、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动等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不是在正确履行监护责任,是刑法所禁止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等罪名,这样的教育结果不但可能会痛失爱子,还会令自己身陷囹圄,悔恨一生。本案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以震慑那些“虎妈狼爸”,督促其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中,找到正确教育孩子的方式,给予孩子一个积极向上、安全温暖的家庭环境。
执法亮剑惩犯罪 拳拳爱心护未来
作者:陈佳欣来源: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一将至,为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等监护人树立法治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发布以下典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