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是上诉人,未提起上诉当事人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呢?
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二人设立了服装公司。2018年7月24日,某银行与王某、陈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二人名下的住宅和商铺,为服装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为84万元。2020年7月21日,某银行又与王某、陈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服装公司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不超过65万元。以上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与服装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签订了《小微企业互助担保借款合同》,某银行向服装公司提供借款65万元。后服装公司未按约还款,某银行起诉要求服装公司偿还借款本息606444.65元及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依法行使抵押权并要求王某、陈某二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王某与陈某离婚,抵押的房屋归男方王某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
由服装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对抵押的房屋及商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王某、陈某对借款本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王某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
“我对一审法院判决由我和陈某承担银行借款本息没有意见,仅对我和陈某承担债务的先后顺序有意见,但陈某不是本案的被上诉人。我坚决不同意二审法院将陈某列为被上诉人!”
陈某是否系本案的被上诉人?
面对王某的上诉理由,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关于陈某是否为本案的被上诉人。上诉人王某明确表示,服装公司对应该承担本案债务没有异议,王某上诉提出:对一审判决由银行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事实上能够偿还债务的只有抵押的房屋。因双方离婚,抵押房屋已归王某所有,用抵押房屋偿还债务,实际上该笔债务由王某独自承担。王某为此提出上诉,要求依次由债务人服装公司、陈某承担涉案债务后,最后由王某承担。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由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根据王某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债务的承担方式有异议,是其与陈某承担债务的先后顺序提出上诉,即王某与陈某对该笔债务的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王某在上诉状中虽未将陈某列为被上诉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关涉权利义务的正确分担,对于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上诉状列明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准确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陈某系本案的被上诉人。
陈某是否系本案的被上诉人?
作者:行政庭来源: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是上诉人,未提起上诉当事人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呢? 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二人设立了服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