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送达程序错误能否成功启动再审程序?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要点 诉讼案件中,若法院的送达地址与当事人实际收件地址不一致,且存在第三方因素导致当事人未收到一审判决书的,是否能够要求重新送达?若不能,是否能够以此为由成功启动再审程序?

要点
诉讼案件中,若法院的送达地址与当事人实际收件地址不一致,且存在第三方因素导致当事人未收到一审判决书的,是否能够要求重新送达?若不能,是否能够以此为由成功启动再审程序?
关键词
融资租赁;送达地址错误;程序瑕疵;再审改判
案情
2021年7月26日,一审原告A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马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B公司(马某公司)、苗某(马某之妻)、C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函》并对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马某未按期还款,A公司向一审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一审庭审过程中,A公司向法庭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品清单》、《付款义务履行证明》、《保证担保函》、《抵押合同》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A公司与马某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并由苗某、B公司、C公司向马某承担担保责任。马某、苗某、B公司均未出庭。C公司委托员工姜某出庭,姜某在庭审中认为《担保函》中公章存疑,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做鉴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如下:判决被告马某向原告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苗某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公司与C公司对50%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将《民事判决书》邮寄给C公司,但因其邮寄地址错误以及快递员虚假代签,导致C公司未收到判决书原件。直至2024年4月19日收到一审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才得知判决早已作出,遂于4月25日委托律师调取一审案卷后才看到一审判决书。2024年5月7日,C公司以送达地址错误以及快递员虚假代签导致C公司未收到判决书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送达并提出上诉,但一审法院以送达地址无误为由、案卷已归档为由拒绝重新送达及收取上诉材料。
2024年5月9日,C公司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送达程序错误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安中院于2024年8月2日裁定由中院提审。2024年11月29日,西安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C公司向马某承担1/2赔偿责任的判项,并改判C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
1.一审送达程序是否有误?
2.C公司是否属于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1.撤销一审判决中C公司连带承担1/2赔偿责任的判项;
2.改判C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论案
本案一审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送达程序错误两处问题,这也是本案能够推翻一审判决的关键。
一、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1.本案一审中,重要被告马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纸质文件,但一审法院却仅依据A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函》中模糊的公司印章、无法确认真假的法人印章、错误的公司地址直接认定C公司即为担保人,并判定其承担责任,显属不当;



  1. C公司的代理人多次在庭审中提出公司印章模糊,法人印章存疑的问题,但一审法官在明知C公司的代理人为没有法律常识的自然人的情况下,仅在庭中询问是否申请鉴定,既未释明鉴定的含义,也未释明不鉴定的法律后果,显属不当。
    二、送达程序存在错误。
    1.一审法院邮寄地址错误。法院的邮寄地址与C公司的注册地址、判决书中所写的地址、送达回证上C公司填写地址均不一致;
    2.EMS快递公司快递员虚假代签。C公司并未实际签收,但快递员在电话打不通的情况下,代替C公司签收快递。快递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用以说明快递公司员工代签,C公司并未收到一审判决书的事实。
    上述原因导致C公司直至2024年4月25日才以调卷的方式看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上述送达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送达情形,使得C公司丧失上诉权利,严重侵害了C公司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