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酝酿7年之久,终于即将在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国土资源部公开的“不动产权证”样本里,“不动产权证”的内容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及权利其他状况;而“房产证”的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房产证”上不要求填写房屋使用期限,“不动产权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样能够让交易更加明确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可以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类型:(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而大批大批存在的小产权房是否能够因此转正,暂行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处处长蔡卫华明确表示,小产权房不登记也不发证。因为要登记必须是合法的,小产权房不合法。
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人的不动产没有变动,没有出让不动产、变更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不换。
不动产登记将实施
作者:叶静来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酝酿7年之久,终于即将在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