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1月9日晚,“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讲座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三教(毓才楼)三楼学术报告厅举行。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学立担任主讲人。

11月9日晚,“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讲座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三教(毓才楼)三楼学术报告厅举行。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学立担任主讲人。本次讲座邀请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洁,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黄家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范雪飞担任与谈人 。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鹏主持。
主讲人
董学立教授分析了目前我国担保物权编纂的理论体系,他从结构缺陷着手,指出我国现行法上将动产担保物权分为三大“切块”,也就是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这样的“切块”所形成的体系,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他主张,未来担保物权这个概念会恢复到不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传统的分类标准。对于未来如何改进我国担保物权编纂的理论体系所存在的问题,董学立教授分别从宏观及微观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董学立教授建议可以从四方面着手改进。一是建立统一登记制度。二是建立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的统一规则。三是完善准用规范。四是担保物权法定。
董学立教授认为,我国担保物权法的结构有缺陷,只有从结构改变才能根本性改变,如果结构不改变,仍然保持“切块”的方式,弊端可能会减少,但可能无法杜绝。
与谈人
范雪飞副教授认为董学立教授试图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动产担保制度改造我们现行的制度,给大家带来了很新颖的视角,但他也围绕董教授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问题。比如,如果把美国统一商法典制度引入我国现有的制度上,会不会引起体系冲突?如果将抵押权概念扩大化,应该扩大到什么地步?统一登记制度是否需要建立清单,纳入清单里面的动产才需要登记?如果我们建立了统一的登记制度,统一的登记制度和占有型的动产担保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规则怎么确立?
徐洁教授大体上赞同董学立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担保物权不法定是可行的。“切块”分层问题是现存体制当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所以要抛弃导致重复、导致混乱的一些问题,最后实现所谓的统一。但是在实现统一的问题上,徐洁教授提出了几点疑问:统一动产担保制度适用范围究竟多宽?中国未来的统一动产的担保制度,它的适用范围如何和民事生活划清界线?董学立教授认为其实所谓的权利质权,最终都会归入到权利抵押这个范畴里面,这是真的吗?
黄家镇副教授用六个字评价了董学立教授的讲座:极高明,极危险。他认同董学立教授提出编纂民法典时,物权体系应该重构,但两人的论证不一样。董学立教授希望用英美式的思路解决中国问题,有一定的危险性。黄家镇副教授提出,若担保种类自由,一切有优先受偿权的都叫担保,为什么还直接改成优先受偿权?他还围绕统一登记的时间、空间效力,超级优先性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主持人
孙鹏教授作为本场讲座的主持人,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分析,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的可能性不大,这是我国立法习惯、我国法律人的大陆法系思维方式、国人生活习惯、技术困难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孙鹏教授谈到,董学立教授想要在我国实现他的诉求,目前和以后较长时间内有一定障碍,但这个诉求有它的价值。无论立法设置出几个次级动产担保物权,无论怎样去解放这一类次一级动产担保物权覆盖的空间,空间是有限的,世界却千变万化。董学立教授的提出的概念有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魅力。
西政师生、律师同行、实务代表等共计200余人现场参与。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侯国跃博士,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聂静,合伙人马明珠律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俊以及西南政法大学黄忠教授、徐银波副教授等也参与了本次论坛。本期“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在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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