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解读之“居住权”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由于社会上关于房子的居住问题纠纷层出不断,政府为满足鳏寡老人、离婚时弱势一方的居住需要问题,也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令更多人可以“住有所居”。

由于社会上关于房子的居住问题纠纷层出不断,政府为满足鳏寡老人、离婚时弱势一方的居住需要问题,也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令更多人可以“住有所居”。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居住权权利正式被载入法律中。
所谓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
与居住权有关的法律条文: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案例解读:
张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2021年2月,张某向陈某出具《协议书》,此《协议书》载明:“本人张某现有名下的一套房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小区X幢X室,该房屋为张某单独享有所有权,本人承诺把此房屋给予陈某的父母享有居住权”。后陈某的父母与张某及张某的女儿共同生活于案涉的房屋内。2021年3月,陈某的父母与张某发生纠纷,张某不再让其继续居住,因此陈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对涉案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在本案中,虽陈某与张某签署的《协议书》中载明给予陈某的父母居住的权利,但居住权是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的登记,因此本案的居住权不能有效成立,对陈某父母主张继续居住在涉案的房屋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为本期民法典的法条解读,通过案例向广大的读者解读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法律规定,让广大的读者能够做到学法、守法、用法,提高法治意识,共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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