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基于股改、股权代持、风险隔离或其他因素,不少的企业家、投资人逐步认识到持股平台的重要与便利。从财务税收角度,持股平台为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形式,两者的税收负担及对商业活动的影响明显不同。合伙企业设立、投资者退出等较为便利,但往往与商业活动的灵活性不匹配、主要是不能递延纳税;公司形式设立、投资者退出较为不便,但可以与商业活动灵活匹配,主要是不仅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而且可以递延纳税。
持股平台组织形式的选择,实践中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公司向持股平台支付股息、红利时是否重复纳税、持股平台的投资者是否可以递延(推迟)个人所得税交纳。以下分别阐述:
一、持股平台为公司形式:
1、是否重复纳税:
当持股平台收到股息、红利,属于持股平台公司的投资收入,性质上属于应收收入,应该纳税。不过国家基于鼓励企业股权投资的考虑,给予股息、红利免税政策。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即本环节免税。
2、持股平台的投资者是否可以递延交纳个人所得税
持股平台也是公司,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实际需求,决定何时股息、红利分配,分配到少数额。在分期之前,无需纳税,理论上可以无期限递延交个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能够与企业的商业活动相匹配,此种情形为税法所鼓励的投资行为,税法不会强制征税。
即,可以自行控制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可以递延纳税。
二、持股平台为合伙企业形式
1、是否重复纳税
现行税法,面对合伙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为“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合伙企业层面不交纳所得税,而是将其分配到自然人股东,视为自然人股东的所得。
即,向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支付股息、红利,不交纳所得税,不会重复纳税。
2、是否可以递延纳税,是否可以自行控制交纳个人所得税时间
答案:不可以递延纳税、不可以自行控制纳税时间。
因为:税收政策要求以年为单位交税个税,不管持股平台是否实际将受到的股息、红利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详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17条: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善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交,有投资者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7日内预交,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践中也是如是执行。
结语
法人企业之间的投资股息、红利分红,可以享受免税的税收待遇,因而在所得税层面,法人企业之间投资不会双重征税;法人企业可以控制对自己股东的股息、红利的时机与数额,不存在合伙企业必须年度分红、否则视同年度分红的“强制分红”制度,法人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活动,较为灵活安排股息、红利分配,较好匹配商业目的。
税收?持股平台的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作者:赵恒志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摘要 目前,基于股改、股权代持、风险隔离或其他因素,不少的企业家、投资人逐步认识到持股平台的重要与便利。从财务税收角度,持股平台为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形式,两者的税收负担及对商业活动的影响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