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母的12岁少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案情简介】 12月3日12时24分,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沅江市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
01【案情简介】
12月3日12时24分,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沅江市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
接警后,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市刑警大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和勘验工作。经查,受害人陈某(女,34岁,沅江市泗湖山镇人)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康(男,沅江市泗湖山镇人,六年级在校学生)。目前,嫌疑对象吴某康已被警方控制。
经初步审讯,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3日上午,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发生的一起令人骇人听闻的杀人事件在网上刷屏,该案行为人吴某康今年只有12岁,尚在读小学六年级,而死者正是吴某康的母亲。从刑法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12岁少年吴某康的行为?吴某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欲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02【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03【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它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条件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要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共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应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若无其他原因(如精神病理作用)能证明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则都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只对少数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社会危害性极其明显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除上述8种具体罪行外,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其他危害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只对少数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阶段又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或者“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75周岁的人,如果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还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都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还处于幼年时期,因受生理、心理发展和社会经历的限制,不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无法按刑法的要求履行刑法所规定的禁止性义务。故我国刑法规定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称为“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6)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者的处理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对前述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外,对其实施的其它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对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姑息放纵,允许他们任意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看管,《刑法》第17条第4款特別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04【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指通过收容这一方式,教育违法、犯罪的少年,使其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这一目的只有通过有效的教育才能实现。可以说,收容教养的核心在“教”,教育工作应当是收容教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收容教养制度目的的实现。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教育法》第32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机会。”故而,被收容教养人员不应当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
1982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中规定,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1997年公安部在《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还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加期。如果收容教养人员在收容教养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收容教养的决定,并与原收容教养的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律师观点
本案行为人吴某康在家中持刀将母亲陈某杀害的行为,最终造成了陈某死亡的危害结果。吴某康的杀人行为是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杀人行为与其母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客观阻却事由。吴某康杀其母是因为怨恨陈某对其管教过严,这表明吴某康明知这种杀人行为可能或者必然会导致陈某的死亡结果,仍然希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
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吴某康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只有12岁,不满14周岁,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于吴某康尚处于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故而其无需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吴某康的父亲要对吴某康严加管教,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必要时,政府亦要采取必要措施对其收容教养,将其改造成社会新人。纵使是收容教养,最长也就是三年时间,而且在收容期间,还得确保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反思】
此案留给我们太多的反思!试想,吴某康以后的人生该如何度过?他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心理很难健康起来,更不太可能活得阳光;别人也不可能真正对他放心,甚至不敢和他近距离地接触,更不要说对他贴心地进行管教教育。连正常的交际都难,他怎么适应社会?有网友认为,与其留下一系列后遗症,不如判吴某康死刑。从情感与良知的角度来看,让这个孩子受到严惩,这实际上表达的是一种对行为人的恨和无奈。如果真正让一个12岁的孩子去偿命,显然就像本案一样,这又是让人不忍直视的!
近年来,犯罪愈呈低龄化趋势,公众在震惊之余,也屡屡出现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说法。然而,仅用重刑的方式能解决问题么?未成年人为什么会产生如此极端的性格并且作出如此极端的行为?其背后往往隐藏着诸多的社会和家庭因素。根据目前的《刑法》规定,这个孩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相信等他长大以后,一定会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悲剧发生在一刻,伤痛却是一辈子的!
父母对子女过于溺爱,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父母对子女过于严厉,预想“棍棒之下出孝子”,这也不是一个好的教育方式,本案的悲剧就在于此。父母在对子女严格教育的同时,也要给予足够的宽容和关爱,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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