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主张自己已还款,应该如何证明?若不能有效证明,应当如何辨别真伪?近日,柯坪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古某与卡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20日,卡某因经济困难向古某借款,古某出借5000元给卡某,卡某出具借条并约定2020年11月6日前还清。
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快到了约定还款期的最后一天,双方约好在古某家中见面,但期间卡某却对还款事宜只字不提。看到卡某不愿意还款的态度,二人故而发生争吵,古某一气之下与卡某断绝朋友关系,后于2023年3月13日将卡某诉至柯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卡某立即偿还5000元借款。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均因借款产生矛盾,卡某向古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便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了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卡某坚定表示自己已经还钱给古某,并多次反对调解。眼看着双方矛盾无法调解,承办法官随即通知双方按时参加庭审。案件审理中,卡某再一次抗辩,表明是通过现金的方式已向古某还款5000元,在要求卡某举证时,却发现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并无法说清提取现金的过程及时间。随后,承办法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开展释法析理,同时从情理角度出发,用旧事唤起二人曾经的友情。最终通过长时间的思想工作,最终卡某表明愿意归还借款并向古某道歉,二人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卡某主张借款已还清,卡某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卡某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卡某的抗辩权不能成立,因此卡某应当向古某归还借款。
法官提醒
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欠条)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证明,借款人应当在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若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将承担败诉风险
作者:柯坪县人民法院来源:柯坪县人民法院

借款人主张自己已还款,应该如何证明?若不能有效证明,应当如何辨别真伪?近日,柯坪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