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量饮酒伤身又伤心 失控打人赔钱又领刑

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某虎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被告人田某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某虎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被告人田某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忙碌一天的田某虎在华池县城壕镇街道遇见打工回家的户家外甥余某平,二人见面非常亲热,便相约一同前往城壕镇街道某酒店饮酒,叙家常,二人非常开心,不知不觉一瓶酒已所剩无几,田某虎向酒店老板张某东劝酒未果,遂辱骂张某东,并扔掉餐桌上的餐具,外甥余某平见状赶忙上前劝阻,被其推开,并遭到辱骂,外甥余某平负气拿起吧台上的收银铭牌欲殴打舅舅田某虎时被在场人阻止,田某虎乘机在余某平面部击打一拳,致余某平右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之后,余某平到华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6400余元,经鉴定,余某平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0日,田某虎赔偿了余某平医疗、误工等10450元,并取得余某虎的谅解。
6月17日,华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某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华池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可对被告人田某虎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追悔莫及,该案现已生效,交付司法机关执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遇事请务必保持平和冷静、理性克制,用法治的思维去规范我们的行为,多一丝宽容,多一份理解,这个社会也就多一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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