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悬赏广告性质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条解析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行为。其特征是:(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2)悬赏广告是有偿行为,即约定有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广告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当悬赏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4)悬赏广告的悬赏行为是合法行为。
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有契约说和单方允诺说的不同看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属于合同,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悬赏广告的效力是,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2015年9月,原告(古丽尼萨汗·某某尔拉)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江南商贸城的两套商品房。2015年11月24日,被告公司下发文件《关于江南商贸城“感恩回馈老业主”活动实施细则》,文件载明:“时间范围:201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参与条件:必须是江南商贸城业主;奖励标准:老业主如再次购买或老业主推荐亲戚朋友,在活动期间购买江南商贸城商铺,老业主可获得新购买商铺面积×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作为之前购买商铺隔层补助现金奖励等等”。2015年11月27 日,被告公司下发文件《关于江南商贸城“感恩回馈老业主”活动政策》,文件载明:“老客户带新客户购买商铺回款达到5万元,同时,A 区一层、二层成交价不低于原总价的4.2折,B区一层二层、C区一层二层成交价不低于原告总价5.6折-30000元,给予老客户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如低于上述成交价,则给予老客户每套商铺3800元奖励”。回馈活动资格界定:(1)老客户必须亲自陪同;(2)新客户为首次上门看房(如之前有过来访并距上次来访时间未超过7天,则不符合此政策);(3)填写《感恩回馈老业主》;(4)新客户在介绍后缴纳5万元以上每间定金。
2015年12月22日,经原告介绍亚某某在江南商贸城商铺购买两套商铺,每套面积62.14平方米,每套商铺原总价647250.2元,成交价254774 元。原告介绍售出两套商铺后,被告公司未给予奖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奖励7600元。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新疆高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奖励7600元(3800元/每套×2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介绍他人购房的报酬。悬赏广告主要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即向不特定人发出悬赏要约,并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公司下发文件《关于江南商贸城“感恩回馈老业主”活动实施细则》,声明老客户介绍其他人买房可以获得奖励报酬,构成向不特定的老客户发出悬赏要约。原告介绍其他人购房后,就完成了“细则”指定的行为,有权请求被告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
明确悬赏广告性质
作者:白雁军 袁梓雯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悬赏广告性质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