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从政府职责,上升为国家职责;不但要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要保障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让他们平等享受国家公共法律服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从人员、经费、机制等方面完善制度;保证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我们完善相关制度,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障人权,坚持与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相衔接。
关键词: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 人权保障 援助律师 经费保障 信息共享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再到基本制度的建立,短短二十余年,走过了西方资本主义几个世纪的路程,建立了基本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国家保障基本人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我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和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就确定了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创建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979年7月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正式确立了刑事辩护制度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995年11月9日中国法律援助建立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始正实开展刑事法律援助。1996年12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到现在初步形成全面覆盖基层县市法律援助机构。
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99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就下发《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下发《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2001年司法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司法机关开展刑事法律援助。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标志者我国以法规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形事法律援助实施等内容。该条例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该条例十五条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地域管辖: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该条例的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法院指定案件的具体实施时间和办法。
第二十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的地域、刑事诉讼各阶段司法机关告知义务。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人员批准。
人民检察院自受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3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告知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其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01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05年9月28日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该条例第二条增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 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2017年2月17日司法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完善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组织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就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规定,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而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排除在外。2017年的意见明确了死刑复核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01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该规定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试点。试点期限一年。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按照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为了保证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与此同时,建立了多层次的经费保障机制。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应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条件的,应当依法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发展到现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有三种形式:指派式(司法机关指派);申请式(当事人及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从指派式,到指派式与申请式并存,再到三种形式同时发展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从审判阶段,发展到刑事诉讼全过程。
二、《法律援助法》实施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法律援助法》实施后将法律援助从政府职责,上升为国家职责,与《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每个中国公民的人权相一致。《法律援助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外,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死刑符合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的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以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为了适应《法律援助法》的实施,我们有必要探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人员结构,建立法律援助律师负责制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为此,笔者认为,建立法律援助律师负责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必要的、紧迫的。
《法律援助法》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这就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保留援助律师。为建立以法律援助律师负责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提供了人员保障。
刑事法律援助,政治性强、业务性强、专业性强,客观上,要求我们建立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做好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这项工作。
政法队伍的改革,自2015年以来,公安机关建立了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制度;2017年以来法院、检察院建立了员额制。客观上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改革的需要也要建立以法律援助律师负责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021年7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具体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专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新的职称专业。”为我们建立新的法律援助律师专业队伍,提供了政策依据。我们可以依据该政策,设立法律援助律师独立的职称体系。
我们设立法律援助律师独立的职称体系,要打破以往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同样的职称评定体系,参照法官、检察官等级制度,将职称设定为三等九级,即,一等:高级、副高、初高;二等:中级、副中级、初中级;三等:初级、副初级、原初级。建立独立的工资福利待遇体系。大幅度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让他们全心全意做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律师的主要精力用于开拓自己的业务,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而援助律师属于公职人员范畴,他们可以专心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这样我们就可以解决,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我们不能否认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罪认罚只签字,不阅卷、不会见、不提法律意见,起不了见证的作用。刑事辩护只出庭,不阅卷、不会见、不深入研究案件。法律帮助好多地方没有开展工作。
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刑事辩护负责制。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适应国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同时要求明确法律援助律师职责:
组织实施本区域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本区域刑事法律律师团队;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控律师团队人员。
受理、审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接受、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指派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办理本区域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指导、监督本区域律师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组织开展本区域刑事法律援助宣传、总结、理论研究。
在建立法律援助律师负责制的同时,我们还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探索公设辩护人制度,经从事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保证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向更高的要求发展。
其次: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人权的基本制度。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实现中国共产党的初心,让人民幸福、安康、自由、平等,实现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权,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要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各级政府首先要认识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要吸取历史经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防止有法不依;防止以权代法;防止贪污腐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我们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而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保障,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加强宣传,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捐赠资金,让他们知道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捐赠,就能保障在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得到及时的刑事法律援助,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每个人的人权。
探索完善有条件的受援人负担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费用,减轻国家负担。因为目前我们国家凭借政府的力量,还满足不了保障每个公民人权不受侵犯的要求。但是,我们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应当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所以,我们要积极探索完善有条件受援人承担部分费用的制度,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刑事法律援助要提高质量,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司法实践中,经费不足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客观上,要求我们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经费增长机制,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再次、要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及相关政府部门协作机制,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员信息库及动态调控机制。
与公安机关实行信息共享,建立未成年人信息库;
2、与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建立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库;
与残联、鉴定机构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建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信息库;
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人员情况;
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死刑复核案件人员情况;
与人民法院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缺席审判案件人员情况;
与人民法院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强制医疗案件当事人情况。
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实行经济困难人员信息共享,建立困难人员信息库。
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实行信息共享,掌握需要法律帮助人员情况。
第二、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协调、会商机制,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及时解决刑事法律援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通过同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进行质量考评。
2020年12月30日司法部制定了SF/T0086-2020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我们还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指定第三方评估规则,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就要施行,我们探索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法》 ;更好的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更好的保障人权;更好的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任务;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好的实现党的初心使命;更好的实现中华民族复兴。
《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作者:钱建宏来源: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从政府职责,上升为国家职责;不但要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要保障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