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债权人优先权与利息分配的司法衡平——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执行分配异议案为视角

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 民事判决书,是一起涉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再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民事判决书,是一起涉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再审案件。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蔡明晓因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满,主张其作为首封债权人应优先足额受偿,并要求将利息、保全费纳入分配范围。该案争议焦点聚焦于虚假诉讼对执行分配的影响、首封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利息及保全费是否应计入分配比例等核心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最终纠正了原审法院仅以债权本金比例分配的错误,明确了一般债务利息的法定受偿地位。本案不仅揭示了执行分配中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与特殊贡献奖励的冲突,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债权人权益提供了重要指引,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参考价值。——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执行分配异议案为视角
01 首封债权人是否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第510条,普通债权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原则上按比例平等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首封债权人仅因“查封在先”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除非其能证明对财产处置有特殊贡献(如垫付费用、推动拍卖等)。本案中,蔡明晓虽为首封债权人,但未提供特殊贡献证据,故其优先受偿主张被驳回。
我国执行分配制度虽以“平等主义”为原则,仅在例外情形下允许首封债权人适当多分。司法实践中,譬如浙江高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又如重庆高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指出:“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
(2022)浙06民终370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综合考虑首先采取财产诉讼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为相关财产得以顺利执行所付出的成本、为各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受偿所作出的贡献等因素而制定的,且首封可适当多分能鼓励债权人积极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债权,对于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降低法院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均有积极作用,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原则性规定。在(2020)湘10民终1399号案件中,在执行实务中,奖励性地给予首封债权人周某某优先分配20%的执行财产,这样可以鼓励债权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具有一定合理性。
02 利息和保全费是否应计入债权比例
再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原分配方案仅以债权本金计算比例存在错误。普通债权应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本金及一般债务利息,执行法院应重新计算分配比例。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普通债权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非迟延履行利息)。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应先按本金和一般利息的总和确定各债权人分配比例。原审法院仅以本金分配,实质剥夺了部分债权人利息受偿权,违反法定清偿顺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司法惯性,例如认为金钱债务只包含本金,而将一般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利息作为非普通债权继而不将其纳入分配序列,执行法官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通过案例检索及法律检索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03 虚假诉讼对分配的影响及救济途径
本案部分调解书因虚假诉讼被撤销,但再审法院认为,若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未被否定,债权人仍可重新起诉并申请参与分配。蔡明晓主张其他债权人债权不合法,但未举证证明其债权虚假,故法院未予支持。
虚假诉讼撤销后,真实债权人需通过重新诉讼或仲裁取得执行依据,方可参与分配。若债权人能证明他人债权系虚假,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法院认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形成并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其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撤销生效民事调解书。鉴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决定了不能对其确认的实体权利再起争执,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未经法律途径改变生效法律文书之前,执行所依据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此笔者以为,轻微的程序瑕疵如果不会对实体争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当前司法制度和诉讼经济的角度来看,是可取的。此外,本案也给了我们一个思路,即在执行分配过程中,可以通过撤销其他分配人赖以主张权利的基础以保障自身权利,不能迷信于法院文书的权威,要勇敢挑战权威。
结语
最高法通过再审程序,明确了执行分配中利息的法定地位、首封债权人优先权的限制条件,以及虚假诉讼债权人的救济路径。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执行效率”与“债权公平”,对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执行行为具有标杆意义,但是其所认定的“首封受偿”及“实体程序先后”规则仍旧有值得探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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