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于天,海涵教你怎么索赔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2年5月1日,孙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

2012年5月1日,孙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先生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超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先生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法律规定已经拿出来了,下面来讲一下具体操作:
首先,我们作为消费者购买了相应的食品,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通俗的来讲就是不能吃,不能喝,过期,营养成分不达标等等。以我们朴素的生活常识判断这个食品有问题,不合常理,OK,能赔!知假买假?发现了还买?没问题,依然能赔!
我们在购买食品的时候要养成及时检验的习惯,看一下是否有直观的问题,比如说变质、过期等问题。当我们发现我们买的食品有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及时固定证据,把食品、小票等拍照存储。然后,第一时间跟商家协商赔偿。赔多少?怎么开价?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总的来说就是食品价款+损失赔偿(医疗费、就医的交通费等)+价款十倍/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拿上面那个案子来讲,消费者购买的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因为尚未食用未造成人身损害这样按我们总结的来说总计可以要求赔偿价款加十倍赔偿,这是法律规定的赔罚限额。本案中,孙先生仅要求某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
那如果商家不配合怎么办?我们可以找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想最有力的解决?给您出个方案:找海涵,海涵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专业海涵,专业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意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我们要做的是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妥协。去索赔,去争取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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