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6日,张某在担任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水拥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卫医生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QQ联系,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了约98009条珠海市患者的个人信息,并将珠海市卫计局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账户、密码交给孙某自行登录、下载患者的相关信息。
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5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今天的良智普法我们就为大家请到了良智所的裴培律师,让她借由此案例带我们深入了解该项《解释》。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包括: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通信通讯联系方式
住址
账号密码
财产状况
行踪轨迹等
如何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50000条以上”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
关于《解释》,你不可不知的几大要点:
获利5万 三年起刑
一般来说,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内鬼”作案 标准减半
鉴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违法所得 五倍罚金
《解释》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由新闻中可知,被告人张某与孙某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向孙某贩卖的患者信息是分多次发送,且被告人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98009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孙某,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不属轻微。
被告人张某违反了国家规定,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实属合理合法,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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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裴培来源:良智法律咨询平台

2016年8月16日,张某在担任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水拥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卫医生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QQ联系,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了约98009条珠海市患者的个人信息,并将珠海市卫计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