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共享、全民健身都不是法外之物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8月2日,交通运输部、中宣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在肯定、鼓励单车出行的同时,也对的单车的停放及管理作出了严格的要求。

8月2日,交通运输部、中宣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在肯定、鼓励单车出行的同时,也对的单车的停放及管理作出了严格的要求。说是鼓励,更可以说是“招安”,一切互联网+的形式,都必须在法治、规则的框架内进行。
一个月前,一辆出租车失控撞到一队正在占据机动车道“暴走”的人群,造成1死2伤。
共享单车、“暴走团”成为了当今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也不断的渗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
共享单车投放市场之后,一时间风靡全国,但是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特别是交通事故的多发,一时间又被推上风口浪尖,受到各方质疑。从诸多的交通事故案例来看,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而是因为共享单车这一非机动车太过于“霸道”,甚至越来越多的机动车主感觉自己反而成为弱势群体,相比于非机动车主更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我国在道路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立法及司法的价值取向
我国在立法时,均强调安全,优先强调生命健康权,坚持以人为本,不管是《民法通则》还是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均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位于各项权利之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也明确以保护人身安全作为立法目的。此外,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赔偿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即采用无过错原则,强调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权益保护。
二、现实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权利被放大,甚至被滥用
在诸多交通事故中,产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甚至违法而导致,而鉴于立法上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机动车一方往往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依然要承担责任,为他人的错误而“买单”,仅仅因为自己驾驶了机动车。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却抱着“我是非机动车,谁也不敢动我,万一发生什么事故,机动车不管怎样都会承担责任”的心态,完全不遵守交通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成为“路霸”。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违法的成本低,甚至难以进行处罚,导致更加有恃无恐
经常会听到,“谁谁谁,你的车被贴条了”、“今天早上吃碗面又被罚款200元,好不划算”等等,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规则或者相关规定受处罚的抱怨,但是几乎难以听到谁因为违规停放自行车被罚款或者骑自行车闯红灯被罚款的消息。而正是这种违法违规而不会受到处罚的情况,导致人们无法认识、重视、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甚至让人错误的认为行为正当、合理。另外,在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而产生交通事故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却反而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需要受到更多保护,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更多责任。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机动车也应遵纪守法
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归责上,法律偏向于非机动车一方,但是造成自己生命健康的损害又岂是机动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能够弥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每个人的义务,也是规范良好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参与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不能因为法律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权益保护,而成为仅仅是非机动车就不遵纪守法。此外,相关交通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机动车的整治,切不可让非机动车以“弱势群体”的名义成为实际的“强势总裁”,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提高自己的行为素质。
最后提醒一句:“法律可以向你倾斜,但生命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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