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用语,你触雷了吗?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最近,扬法律师团队律师接到很多客户的咨询,客户对于工商行政部门对他们公司投放的广告中的一些广告词的处罚表示不服,甚至觉得很诧异。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近,扬法律师团队律师接到很多客户的咨询,客户对于工商行政部门对他们公司投放的广告中的一些广告词的处罚表示不服,甚至觉得很诧异。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包括广告用语等很多方面做了新的改动,关于广告法修正后的最大改变,就是
极限用语的处罚从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因此,各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们在以后的营销文案中再也不要出现以下这些极限用语哟,以免触雷!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极限用语包括: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
相比于旧广告法,新广告法严厉的规定,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也因此倒逼出以下一些创意的文案。
相关法条
《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第九条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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