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 律所动态 |
| _ | 天达共和国际贸易领域荣登2024年度LEGALBAND榜单 天达共和荣获2024年度ALB年度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大奖提名 |
二 | 本期焦点: |
| _ | 《CBAM观察室系列》第三期:CBAM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核算规则及其与绿色电力的衔接分析 |
三 |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
| _ |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化工类产品案件 钢铁类产品案件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纺织类产品案件 医药类产品案件 其他类产品案件 |

一、律所动态
天达共和国际贸易领域荣登2024年度LEGALBAND榜单
2024年4月16日,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公布了2024年度中国顶级律所和中国顶级律师榜单。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凭借在过去一年的杰出表现在17个领域荣誉上榜。其中,天达共和在“国际贸易与海关法”领域荣登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榜单,北京办管理合伙人、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王杕律师荣登“国际贸易与海关法”领域中国顶级律师榜单。
天达共和荣获2024年度ALB年度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大奖提名
2024年4月19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ALB)公布了“二零二四年ALB中国法律大奖”入围名单。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凭借在过去一年的杰出表现脱颖而出并荣获7项提名,其中包括“年度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大奖”(International Trade Law Firm of the Year)提名。
二、本期焦点
《CBAM观察室系列》第三期:
CBAM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核算规则及其与绿色电力的衔接分析
在2024年1月刊的本期焦点《CBAM报告义务及对出口生产商配合履行义务的建议》中,我们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进行了总体介绍,并为中国企业如何配合履行CBAM报告义务提供了建议。在2024年2月刊的本期焦点《CBAM〈出口生产商填报模板〉填写指南》中,我们介绍了《出口生产商填报模板》的主要内容,并为中国出口生产商如何填报该表格信息提供了指导。
CBAM报告义务要求提供CBAM产品的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以及所采购前体产品的内嵌排放量。而在实践中,如何填报电力消耗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量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在CBAM规则下,过渡期阶段填报消耗电力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数据的默认核算方式是使用欧委会提供的默认排放因子。但是在欧盟和中国绿色电力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生产商较为关注其能否使用在电力绿色认证机制下获得的绿色电力证书或者购买的绿电来抵扣CBAM下要求核算的间接排放量,从而达到降低碳排放和碳关税的目的。
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将对CBAM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核算规则进行介绍,并结合目前我国国内绿电市场的情况,分析上述核算规则与绿电的衔接关系,为出口生产商如何填报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量提供指导与建议。
一、CBAM下电力消耗的间接碳排放量核算规则
关于CBAM下填报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的总体规则,《欧盟外生产商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指导文件》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需要监控CBAM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量,并乘以对应的电力排放因子以计算间接排放量。如上文所述,在过渡期阶段,填报消耗电力所产生的排放数据的默认方式是使用欧委会提供的默认排放因子,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电力的实际排放因子进行填报。针对不同的电力来源,欧委会规定了不同的核算方式。
1. 电网采购(Comes From the Grid)
欧委会规定,如果电力来源为电网采购,则出口商的默认填报方式是适用欧委会依据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的数据计算得出的原产国电网的平均排放系数以计算间接排放量。此外,欧委会允许生产商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原产国电网的公开数据中能够代表平均排放因子或者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其他排放因子来计算间接排放量。
2. 自产电力(Produces Electricity Yourself)
欧委会规定,如果CBAM生产商在工厂内自产电源,则生产商应当像监控工厂其他直接排放一样,对发电装置或者热电联产装置的排放进行监控,并适用特殊规则对燃料组合的排放因子进行计算,同时需要考虑到热电联产中产生的热量。
3. 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PPA)
欧委会规定,如果生产商通过签订购电协议(PPA)来获取电力,在发电企业依照“自产电力”的监控规则对排放进行监控并且与生产商之间建立适当交流的前提下,生产商可以使用所购买电力的实际排放因子核算间接排放。
二、中国电力绿色认证机制
中国自2017年起开始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以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并于2021年开启了绿色电力交易试点。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针对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证书,可以用来确认该发电量的绿色属性。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则是以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作为标的物的中长期电力交易。绿证与绿电交易目前已然成为中国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绿电交易制度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交易规模持续增长,交易制度日益健全。在全球面临可再生能源转型的节点,中国正在积极推动绿证、绿电与碳市场的衔接以及绿证的国际互认。因此,分析中国电力绿色认证机制是否能在CBAM框架下获得认可具有实践意义。
三、CBAM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核算规则与绿电的衔接
在2023年12月8日颁布的《欧盟外生产商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指导文件》中,欧委会明确指出其不允许生产商基于可再生能源的“来源证明”或者“绿色证明”(Guarantees of Origin or Green Certificates)使用实际排放因子计算电力间接排放。但是,如上文所述,在通过购电协议获取电力的情形下可以使用实际排放因子核算间接排放。这为生产商通过购电协议购买绿电并使用实际排放因子核算间接排放留下了空间。
CBAM中仅规定购电协议是指用电方从电力生产方处直接购买电力的方式,并未对购电协议的细节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从CBAM规则上来看,若中国出口生产商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协议采购绿电,则CBAM并未限制其使用单独的实际排放因子来核算生产中的间接碳排放。但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国家所采用的购电协议形式和性质因各国的电力市场发展状况不同而存在差异。例如,根据欧洲能源交易商联盟(European Federation of Energy Traders)提供的欧盟PPA范本,欧盟购电协议分为物理PPA(Physical PPA)与虚拟PPA(Synthetic PPA),后者除了促进欧盟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外,还具备一定的金融属性,为电力项目提供了融资功能,可能会触发欧盟金融法规下的监管。而中国的电力交易则更加侧重消纳绿电,致力于促进优化燃料和能源结构,强调电力交易的绿色属性。因此,各国绿色电力认证机制与CBAM的兼容与衔接仍然亟待欧委会的进一步释明和规定。
四、结语
在中国绿色发展政策下,中国电力绿色认证机制能够有效地对电力的绿色属性进行认证和溯源,现行CBAM规则为中国出口生产商通过购电协议采购绿电的方式减少申报的间接碳排放量提供了操作空间,但是就中国电力绿色认证机制与CBAM的兼容与衔接的细节规定仍然需要欧委会对CBAM规则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中国绿电的国际应用场景,为中国企业提供CBAM规则的最新动向。
三、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 [1]印度财政部于2024年3月14日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用EVA塑料片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590~897美元/吨。 |
[2]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风电塔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不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现行反倾销措施于2024年4月16日到期后终止。 | |
[3]土耳其贸易部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组件反规避调查终裁,决定将该案日落复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适用于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克罗地亚及约旦的涉案产品,对上述五国均征收25美元/平方米反倾销税。 |
化工类产品案件 | [1]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进行反吸收调查。 |
[2]印度财政部于2024年3月14日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自粘乙烯基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1865美元/吨。 | |
[3]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3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35.0%的反倾销税。 | |
[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4年3月21日对进口自中国的黄原胶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 |
[5]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泰国以及美国的聚氯乙烯悬浮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 |
[6]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俄罗斯以及台湾地区的乙腈进行反倾销调查。 | |
[7]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日本的不溶性硫磺进行反倾销调查。 | |
[8]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二氧化钛进行反倾销调查。 | |
[9]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叔丁醇钾和叔丁醇钠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美国的叔丁醇钾进行反倾销调查。 | |
[10]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分子量介于3000至4000的聚醚多元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中国企业的税额为534~608美元/吨。 | |
[11]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的氰化钠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中国企业的税额为286~554美元/吨。 | |
[12]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偶氮颜料进行反倾销调查。 | |
[13]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丙草胺及其中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 | |
[14]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珠光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不包括“用于”汽车的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进行反补贴调查。 | |
[15]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4年3月31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伊朗和卡塔尔的氯化石蜡进行反倾销调查。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1]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锡镀铬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 |
[2]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3月5日对原产于中国、不论进口来源的钢制研磨球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68%~12.35%。 | |
[3]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钢绞股绳进行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 | |
[4]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3月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铸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 |
[5]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3月7日对进口自中国、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拉脱维亚、摩尔多瓦、波兰和乌克兰的混凝土钢筋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33.00%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白俄罗斯涉案产品以114.53%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以71.0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拉脱维亚涉案产品以16.9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摩尔多瓦涉案产品以232.86%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波兰涉案产品以52.0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乌克兰涉案产品以41.6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 |
[6]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埃及和越南的线材进行反倾销调查。 | |
[7]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3月1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耐腐蚀钢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盟产业造成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 |
[8]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3月1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混凝土钢钉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31%的临时反倾销税。 | |
[9]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3月2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钢链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初裁,初步裁定维持现行0.50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不变。 | |
[10]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3月25日对原产自中国的焊接用微丝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初裁,初步裁定维持现行0.57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不变。 | |
[11]智利国家进口商品价格扭曲调查委员会于2024年3月27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直径小于4英寸的钢制研磨球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1]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3月5日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土耳其4国的铝型材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税率为15.41%~169.66%。 |
[2]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铝箔进行反倾销调查。 | |
[3]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进行反倾销调查。 |
纺织类产品案件 | [1]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克重介于8克/平方米~70克/平方米的聚丙烯无纺布进行反倾销调查。 |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4年3月12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印度、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细旦涤纶短纤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细旦涤纶短纤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 |
[3]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3月19日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涤纶长丝自主发起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 | |
[4]土耳其贸易部于2024年3月2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长纤维织物,或27类长丝(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反倾销案自主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经由埃及出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 | |
[5]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印度、越南、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
医药类产品案件 |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4年3月7日对进口自中国的葡萄糖酸钠、葡萄糖酸及衍生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
[2]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欧盟和瑞士的维生素A棕榈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 |
其他类产品案件 | [1]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3月1日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平版印刷板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 |
[2]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3月7日对进口自中国和乌克兰的硅锰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50.00%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乌克兰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63.00%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 |
[3]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彩涂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 |
[4]印度财政部于2024年3月14日接受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印刷电路板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中国大陆企业的税率为0~75.72%,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的税率为30%。 | |
[5]印度财政部于2024年3月15日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1月6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铝合金车轮毂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23~1.71美元/千克。 | |
[6]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4年3月18日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日本和芬兰的每平米重量介于55克~110克之间的涂布印刷纸征收反倾销税,措施自2023年7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 |
[7]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24年3月19日决议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的反倾销税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26日(含),维持现行33.69%税率不变。 | |
[8]土耳其贸易部于2024年3月20日对进口瓦楞原纸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200美元/吨的临时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200天。 | |
[9]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3月21日对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橡皮筋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橡皮筋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由于美国国内没有利益相关方对此案提交回复意见,美国商务部将撤销对进口自中国橡皮筋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撤销对进口自泰国橡皮筋的反倾销措施。 | |
[10]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糖精进行反倾销调查。 | |
[11]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糖精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 |
[12]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进行反补贴调查。 | |
[13]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纸进行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审查涉案产品的范围以及重新确定倾销幅度。 | |
[14]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全组装合金钢凿具和液压岩石破碎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针对液压岩石破碎机,中国企业的税率为26.95%~162.50%;针对合金钢凿具,中国企业的税率为4.55%~29.21%。 | |
[15]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401直径(99毫米)和300直径(73毫米)的镀锡板(含电解镀锡板)易拉罐盖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741美元/十万件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 |
[16]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塑料加工机械进行反倾销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