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某日21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某篮球场内,周某某、朱某双方因打篮球过程中发生纠纷,周某某称朱某在防守时拳头击打其头部,朱某称无使用拳头击打周某某头部,只是发生口角,随后周某某报警,朱某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未构成轻微伤。
周某某、朱某均为篮球爱好者,发生纠纷的当天晚上,互不认识的双方不约而同来到篮球场,成为篮球活动中的对手。在打篮球过程中,周某某几次提醒朱某,要注意自身的打球攻击动作,以防误伤对手。朱某认为自身的动作仍然属于打球的正常范围内,未予以理会,中场休息后,双方再次上场打球,朱某与周某某发生了身体冲撞。调解过程中,周某某认为朱某是故意而为之,侵犯了周某某的健康权,要求周某赔偿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而朱某辩解,这只是篮球活动合理的身体冲撞,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说法
本案例,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运动有风险,参与需谨慎”,篮球是一项身体对抗性较强的运动,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周某某、朱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其年龄,已具备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对参加篮球运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知道篮球活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与打篮球,应视为愿意承受因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经过调解员释法明理,周某某与朱某最终达成和解,朱某同意现场向周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作为此次纠纷的全部费用。
通常情况下,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的规则,若其他参加者没有侵害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打篮球时,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要看损害的后果,是否属于比赛规则范围内的合理冲撞。如果明显超出了比赛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能帮助解除当事人参与体育活动时法律上的疑虑,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归责原则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诉讼所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可以说,“自甘风险”原则为文体活动“松绑”,能够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对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打篮球受伤了,谁担责?
作者:邓晓桃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某日21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某篮球场内,周某某、朱某双方因打篮球过程中发生纠纷,周某某称朱某在防守时拳头击打其头部,朱某称无使用拳头击打周某某头部,只是发生口角,随后周某某报